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部门考核
第三章 个人考核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推动安图法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考核工作的有序实施,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考核领导小组”),院长为组长,政治部主任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
第三条 考核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考核工作制度;
(二)部署绩效考核工作;
(三)决定考核结果;
(四)处理不服考核结果的异议和申诉;
(五)决定考核奖惩事项;
(六)决定其他考核事项。
第四条 考核领导小组在政治部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办公室主任由政治部主任兼任,具体负责考核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考核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迎接省、州、县对本院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评;
(二)协调组织各考核成员部门,提出绩效考核共性指标,修正调整考核指标;
(三)对院内各部门以及全体行政编制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工勤员额管理人员开展绩效考核;
(四)督促检查院内各部门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五)提出院内各部门及全体行政编制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工勤员额管理人员的考核等次建议;
(六)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七)完成考核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考核办由若干成员单位组成,具体包括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负责对部门职责范围内具体考核共性指标的拟定,以及考核项目的审核、计分、汇总和数据上报等工作。各考核成员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考核事务。
根据考核指标的设定对考核成员单位实行动态调整,院内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考核指标,指标经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该部门即可成为考核成员单位。
第七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以提升工作质效为核心,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为切入点,坚持民主公开、务实管用、注重实绩、考用结合,侧重考核干警的政治品质、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和效率、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等。
第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工作绩效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数据提取统计一般截至当年度12月31日。
第二章 部门考核
第十条 部门绩效考核包括共性指标、业务指标、综合评价三部分,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共性指标30分,业务指标50分,综合评价20分。对获得重大表彰奖励或存在其他加分情况的部门进行加分,加分标准由考核办会同相关考核成员单位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拟定下达,累计加分以20分为限,单项加分不超过10分。
第十一条 共性指标(30分)包括庭室(支部)党的建设(6分)、队伍管理(6分)、廉政建设(6分)、调研宣传(6分)、政务管理(6分),由相关考核成员单位负责考核指标的拟定下达。考核实行减分制,各单项分值(6分)扣完为止,一票否决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业务指标(50分)拟定应以年初法院整体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要点和上级法院下达的基层法院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分为审判部门、执行局、综合部门三类。
审判执行部门业务指标由审管办统一拟定,具体包括: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派出法庭、执行局;
综合部门应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议定并申报部门年度业务指标,具体包括: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法警队。
部门业务指标拟定后,由考核办统一汇总提请考核领导小组审议确定,作为平时督导和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20分)由全体院领导按照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档次,分别对审判部门、执行局、综合部门进行评价。评价时应充分考虑整体工作完成情况、整体工作效率、内部管理规范化情况、其他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四个方面的因素。被评为优秀的部门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总数量的20%。
第十四条 按得分从高到低顺序,对审判部门、执行局、综合部门进行分别排序,取中间位次值为1,每上浮一个位次增加0.02,每下降一个位次减少0.02,形成三类部门权重系数,用于审判业务部门、执行局和综合管理部门所属工作人员考核个人分值的横向调整和分类排序,建立可比性。
第十五条 部门在推进落实业务指标过程中,出现部门职能发生变化、遇到不可抗力以及上级部署安排发生重大调整的,可申请指标调整,由考核办提请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所在部门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
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人以上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所在部门年度考核应酌情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但受追究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时责任人不在考核部门的除外。
第三章 个人考核
第十七条 个人绩效考核包括共性指标、业务指标、综合评价三部分,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共性指标30分,业务指标50分,综合评价20分。对获得重大表彰奖励或存在其他加分情况的部门进行加分,加分标准由考核办会同相关考核成员单位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拟定下达,累计加分以20分为限,单项加分不超过10分。
第十八条 共性指标(30分)包括个人思想政治情况(6分)、工作纪律情况(6分)、廉洁作风情况(6分)、调研宣传工作(6分)、遵守规制情况(6分),由相关考核成员单位负责考核指标的拟定下达。考核实行减分制,各单项分值(6分)扣完为止,一票否决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业务指标(50分)实行分类考核。
审判部门人员:对于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业务指标,由审管办负责制定、考核,核算出人员具体得分报送考核办汇总。对于审判部门中非从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的人员,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和部门负责人结合人员岗位职责,形成岗位职责说明书,作为业务指标考核依据,由审管办负责组织实施考核。
执行部门人员: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指标,并组织实施考核。
综合部门人员:由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制定岗位职责说明书,由考核办审核,并组织实施考核。
汇总时,考核办需对个人业务指标完成情况逐项核对评价,确保评价标准尺度统一,评价结果真实准确,评价效果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20分)包括分管院领导评价(14分)、部门负责人评价(6分),由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按照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档次进行评价。评价时应充分考虑工作量情况、岗位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情况、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四个方面的因素。被评为优秀的人数不得超过部门人数的20%。
各部门正副职的综合评价为院领导评价(20分),具体参见综合评价表。
第二十一条 基于部门权重系数,计算个人排序得分。
个人排序得分=个人考核得分×部门权重系数
按照审判业务部门、执行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和三大类分别排序。
第二十二条 个人受行政、党纪调查或处分的,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试用期内的新录用人员、调任或转任人员、挂职锻炼人员、公派学习和培训人员、病假和事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的考核,应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执行。
挂职锻炼、派驻扶贫人员,应当由挂职、派驻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派驻单位未进行考核的,根据其挂职派驻期间表现和业绩,其考核等次应当确定在基本称职以上。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按照平时考核、自查总结、年终考核、民主测评、数据汇总、结果审定的基本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员部门(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负责组织对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平时考核工作。
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对各部门综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并根据情况及时发出提醒通知。
审管办对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履行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发出提醒通知。
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需按照考核体系,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由考核领导小组及考核办负责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所属办案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考核数据等进行考核、排序、公示。
审判执行业务部门非办案人员,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和部门负责人结合平时表现、岗位职责说明书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综合管理部门所属人员、执行部门所属人员,由部门根据平时表现、岗位职责说明书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核办组织考核成员部门对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定期检查考核,审管办负责对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检查考核,向考核办汇总检查考核结果。
检查考核情况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公示通报。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和部门负责人要对每季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按照工作要求随时调度,书面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步工作打算等。自查总结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考核办。
第二十九条 考核办组织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进行部门测评。各部门负责人按照考核方案统一要求,自行组织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总结、测评,确定部门内人员得分和排序,报送考核办汇总。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所属人员对照加分项目及标准,分类填写加分项目申报表报考核小组进行审核,原始证明材料要一并提供,材料要真实,项目要明确,所加分值直接计入年度绩效考核得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办汇总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得分、加减分、评价得分,按照权重计算部门得分,按照综合管理人员、执行人员、审判业务人员三类分别排序。
以部门权重系数计算出全院人员的排序得分,按照综合管理部门人员、执行部门、审判业务部门人员三类分别排序,形成考核总体情况报告,提请考核领导小组审议,评定个人考核等次,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考核成员部门参与并监督考核汇总工作。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日常考核、职务调整、法官等级晋升、员额补选和退出、绩效工资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在公务员考核中,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在审判业务人员、执行人员、综合人员中,分别确定排名前20%的人员为优秀公务员,前40%的人员(含优秀公务员)考核等次为“好”。
拟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均应为较好以上。法官绩效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连续两年为一般的,应退出法官员额。
机关工勤人员、工勤员额管理人员不参与公务员绩效考核,其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其他相关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年度考核中,受到县以上通报批评、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部门不得被评为优秀,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均不得被评为优秀公务员。
第三十四条 年度考核排序末位的部门,由分管院领导约谈该部门正副职,部门应在考核结果确定后1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六条 考核对象应当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自觉接受考核、评议和监督,不得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
第三十七条 对考核等次拟确定为好的部门和个人,要征求政治部(审务督察室)的意见,在本院范围内公示。考核结果记入绩效档案。
第三十八条 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所在部门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部门和个人对违反考核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考核办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实处理,处理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考核办负责解释,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安图县人民法院部门共性指标考核实施细则
2.安图县人民法院综合部门业务指标考核实施细则
3.安图县人民法院个人共性指标考核实施细则
4.安图县人民法院业务部门(人员)业务指标考核实施细则
5.安图县人民法院附加加减分项目考核标准
6.安图县人民法院文员、聘任制人员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
7.安图县人民法院文员、聘任制人员共性考核指标
附件1
安图县人民法院部门共性指标考核实施细则
一、党的建设(6分)(考核成员单位:政治部)
1.按照年度理论学习计划和党总支工作安排,定期组织干警进行政治理论学习,每缺少一次扣0.5分。
2.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和谈心谈话制度,按要求开展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及主题党日等活动,每缺少一次扣0.5分。
3.推进新时代E支部、学习强国及其他学习教育平台应用,组织不力、完成不佳的扣0.5分。
4.未及时组织开展党支部换届、补选支委、发展党员、足额缴纳党费的,每次每项扣0.5分;不按时报送党建工作材料,每次每项扣0.5分。按照党总支工作安排,定期组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及其他组织生活,组织不力、开展不佳的,一次扣0.5分。
5.在扶贫、在职党员“双岗双责”、认领微心愿、清扫卫生等活动中组织不力的,一次扣0.5分。
二、队伍管理(6分)(考核成员单位:政治部)
6.在无正当理由前提下,因未提前合理安排人员,导致会议/活动中部门参加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一次扣0.5分。
7.按照部门工作性质,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内容教育培训。对照文件规定或活动要求,未组织落实或组织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8.加强部门干警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执行院内相关规章制度,部门人员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的,一次扣0.2分;无故旷工的,一次扣0.5分;未按照规定履行休假请假审批流程的,一次扣0.2分;未按照规定着装或制服混搭的,一次扣0.2分。
9.组织部门干警积极参加创先争优、学树典型等各项活动,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三、廉政建设(6分)(考核成员单位:政治部)
10.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未定期听取、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每缺少一次扣0.5分;未按时组织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的,每缺少一次扣0.5分;未按时上报相关材料的,每缺少一项扣0.3分;及时填报“三个规定”平台,部门人员未如实记录报告的,一次扣1分。
11.坚决纠正“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等司法作风方面的问题,每核实一起,扣1分;因上述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因上述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扣3分。部门直接受理投诉后未及时汇报、处置的,一次扣1分。
12.加强司法廉洁教育,部门人员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插手过问案件,私自接触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及律师,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件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1分;引发不良影响的,一次扣2分。出现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吃请、泄露审判秘密、违规办案等严重问题的,一次扣3分。
13.加强司法作风监督检查,部门人员受到院内提醒谈话、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1分;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分别扣2分、3分、4分、5分、6分;受到开除处分的,取消评选资格。
部门人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党内处分的,分别扣2分、3分、4分、5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取消评选资格。
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评选资格。
四、调研宣传(6分)(考核成员单位:政治部)
14.强化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重点、亮点工作的正面宣传,落实重大敏感事件“三同步”原则,对重大敏感事件及时制定舆论引导工作方案,事前向分管领导、政治部报告工作方案,因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扣1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扣2分。
15.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意识形态责任落实,部门人员公开发布不当言论的,扣1分;引发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16.部门未按照《安图县人民法院宣传稿件报送管理办法》要求报送宣传稿件的,每缺少一篇,扣0.5分。
17.落实阅评工作任务,按上级法院及本院指令,及时完成新闻和信息推转、跟帖、评论等任务,组织不力或出现差错的,一次扣0.3分。
18.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不配合宣传活动,如拍摄电视栏目、抖音短视频等,一次扣0.5分。
五、政务管理(6分)(考核成员单位:综合办公室)
19.强化固定资产管理,未按流程私自处置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一次扣0.5分;故意损坏办公用品,不按规定领用归还办公设备的,一次扣0.3分。
20.下班后有长明灯、不关闭电脑等情况的,一次扣0.1分;值班不能按时到岗的,一次扣0.1分。
21.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过失造成公务用车损坏的,一次扣0.2分;故意损坏公务用车的,一次扣0.5分;使用公车期间造成事故,且事故责任认定为有责任的,责任人所在部门扣1分;未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责任人所在部门扣1.5分。
22.部门借备用金周转资金或其他资金,年末不能归还的,一次扣0.5分。
23.根据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干警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实施保密管理,违反规定出现失密泄密问题的,一次扣0.5分。
24.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防灾防疫等安全工作,因过失或故意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扣2分。
附件2
安图县人民法院
综合部门业务指标考核实施细则
综合部门业务考核指标包括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的业务指标,主要根据年初法院整体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各部门岗位工作职责制定,共计50分。
一、政治部
1.认真落实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和相关学习教育要求,学习材料详实齐备。组织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2.认真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应用好“新时代E支部”、学习强国等软件平台开展学习教育宣传。组织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3.及时调整内部党组织、人员设置,及时上报党员变动情况,落实组织生活制度。组织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4.做好党费核算工作,按时收缴党费。出现差错的,一次扣1分。
5.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积极争取发展党员名额,指导监督各支部做好党员教育培养,指导入党积极分子撰写入党材料。组织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6.定期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培训工作,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学习材料详实齐备。组织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7.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主题教育活动,基础材料详实,按规范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调度材料。组织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8.深入开展向典型人物学习活动,加强职业伦理操守教育和职业精神教育。组织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9.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按规范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组织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10.组织开展各类学习教育活动,加强文化环境建设、文化阵地建设、文体活动开展等,丰富干警精神生活。组织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11.协助机构编制部门、上级法院管理全院机构编制。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12.深化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做好员额法官管理,及时开展员额法官选任、补充、退出等手续并进行备案;做好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转换和晋升工作;做好聘用制文职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13.做好干部考察、培养、选拔工作,按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完成向人大及上级组织提请任免的材料准备、人事任免文件的起草、正式文件的报发等工作。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14.做好本院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以及各项人事制度的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选任及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15.做好工资审批、津贴补贴及绩效奖金核算工作,确保工资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及时落实。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16.建立健全新闻宣传管理制度,落实稿件审核、自媒体管理制度等,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措施。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17.在重要时间节点扎实组织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与学校、社区、军营、企业等联合宣传,确保活动有方案、工作有宣传报道。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18.做好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工作,每周发布宣传信息不少于3则,并组织动员干警转发;法院官方网站定期更新信息,每周发布宣传信息不少于3则。组织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19.按照州法院部署的宣传任务,优质高效组织开展专项宣传活动,撰写信息稿件等。组织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20.严格落实网络监控任务,确保“在线通”系统及时接受上级法院舆情处置指令,及时发现上报、正确处置负面舆情,按时报送工作数据。组织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五)审务督察工作
21.抓好全院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反腐败教育,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按时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签订“一岗双责”责任书。组织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22.组织全院干警学习相关文件及会议、讲话精神;组织全院干警观看警示教育片;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廉政谈话。组织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23.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五个严禁”规定,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等活动,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力度。组织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24.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案件,对违法违纪行为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25.作为考核成员部门,按时高质高效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出现差错的,一次扣0.5分。
(一)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1.部门预算编制要完整、真实、及时、规范
(1)部门预算编制时按规定程序报送,按“二上二下”的时间节点及时申报人员、资产等基础信息数据以及项目资金需求。申报不及时的,一次扣0.5分。
(2)部门预算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真实、详细。出现工作差错的,一次扣0.5分。
(3)预算执行中做好追加经费的申请工作。申报不及时的,一次扣0.5分。
2.部门决算编制工作
(1)部门决算按规定时限编报。编报不及时的,一次扣0.5分。
(2)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完整,编报数据准确无误。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一次扣0.5分。
3.人民法院财务统计报表编制工作
(1)人民法院财务统计报表编制及时、完整、准确。编制不及时的,一次扣0.5分。
4.人民法院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
(1)年度内部控制制度报告填报及时、真实、完整,按要求进行编制。编制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0.5分。
5.做好行政经费、诉讼费、执行款、罚没款等经费的管理工作。出现工作差错的,一次扣0.5分。
6.印、信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做到不滥用、不被盗用。出现工作差错的,一次扣0.5分。
(二)文书档案公章管理工作
7.文件管理做到制度健全、管理严密、密级划分正确,收文及时登记,不丢失文件,收文要及时送领导审阅,上报、传阅文件要在收文规定时间内上报、传送。因文件送阅、上报不及时,影响工作的,一次扣0.5分;因管理不善丢失文件,一件扣0.5分;丢失中央或绝密文件,取消评优资格。
8.档案管理要制度健全,库房安全,档案卷宗要符合标准,保管期限要划分正确,文件卷宗无丢失,便于查找。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扣0.5分。
9.负责诉讼卷宗调取、归档工作,清理未归档卷宗,审核、出具离婚案件生效证明。出现工作差错的,一次扣0.5分。
10.公章使用严格按照使用管理规定中的审批权限管理。发现未按照规定用章,一次扣0.5分。
(三)物资装备及后勤保障管理工作
11.做好基建及物资装备管理工作,保证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及时供应,发放、领用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出现供应不及时或者领用混乱现象的,一次扣0.5分。
12.维护好前后院绿化,定期对对绿化面积及植被进行修剪。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13.负责审判大楼、消防设施及庭院维修维护,建立审判法庭综合楼和附属楼维修维护项目台账。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14.按照上级批复意见及院党组的要求对互联网法庭进行改造。出现工作差错的,一次扣0.5分。
15.做好防火、防盗、食堂卫生等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划分好卫生分担区、清雪分担区,并经常督促检查。布置、检查、督促不力的,一次扣0.5分。
16.加强值班值宿管理,做到不漏岗、不脱岗,保证机关安全。出现失误的,一次扣0.5分。
17.做好会务接待工作,保证接待工作正常运行。出现工作差错的,一次扣0.5分。
18.车辆管理工作:(1)做好车辆的维护工作,做到勤检查、勤清洗、勤保养,保持车辆清洁。发现不合格的,一次扣0.5分。(2)干警在规定用车范围内请车且手续完备的情况下需要外派车辆时,要按时派车,保证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均不误。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3)每半年组织学习交通法规及车辆保养技术一次,并杜绝因违章而造成的责任事故。落实不力或出现责任事故的,一次扣0.5分。(4)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开“特权车”。发现一次违规行为的,扣1分。
19.按照有关部门和上级法院部署,认真及时完成报刊订阅任务。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20.作为考核成员部门,按时高质高效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出现工作差错的,一次扣0.5分。
1.认真做好司法统计工作。出现工作差错并造成影响的,一次扣0.5分。
2.按月编发《审判管理月报》,统计数字客观准确,装订规范。未及时按要求落实的,一次扣0.5分。
3.认真做好案件审限、审判流程监督的工作,对各类案件质效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度、通报。督导不到位的,一次扣0.5分。
4.组织对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进行评析,按季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未如期完成的,一次扣0.5分。
5.做好卷宗质量抽查工作,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未及时通报的,一次扣0.5分。
6.做好上网裁判文书质量抽查工作,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未及时通报的,一次扣0.5分。
7.做好司法建议的审核工作,落实司法建议规范化,落实不到位的,一次扣0.5分。
8.发挥研究室职能,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一次扣0.5分。
(二)司法公开工作
9.协调业务部门完成上级法院关于司法公开工作的各项部署。未及时按要求落实的,一次扣0.5分。
10.负责司法公开信息网的平台完善、管理工作。出现工作差错的,一次扣0.5分。
(三)信息化建设工作
11.监督、检查各网络终端用户审判信息录入情况和审判信息安全保密情况。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12.按时完成审判业务功能场景智能化建设,完成率达到60%。未完成的,扣0.5分。
13. 完成本院网络安全建设工作,未及时完成,一次扣0.5分。
14.负责本院内网站的日常维护及更新。工作拖延的,一次扣0.5分。
15. 根据软件升级进度,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开展培训不及时的,一次扣0.5分。
16. 院内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没有及时处置的,一次扣0.5分。
17. 按时完成全省法院“法院调查问卷管理系统”信息填报工作,未及时填报的,一次扣0.5分。
(四)审委会工作
18.完成审委会会务工作,做好提请讨论案件登记、排期、组织审委会委员出席、审查提请审委会的案件或事项材料、校对审委会会议笔录等工作。工作拖延的,一次扣0.5分。
19.按季度上报审委会讨论案件、议题统计表。出现工作差错的,一次扣0.5分。
20.完成《安图法院审委会工作情况报告》(年度)。未完成的,扣0.5分。
四、司法警察大队
(一)队伍建设情况
1.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装订成册。材料不齐全的,一项扣0.5分。
2.人员职责清晰,各司其职。分工不明确或组织落实不力的,一次扣0.5分。
(二)装备建设情况
3.安保基础设施齐全。未按要求申报导致装备不齐全的,一次扣0.5分。
4.单警装备齐全。未按要求申报导致装备不齐全的,一次扣0.5分。
5.严格执行警戒具等警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做到随用随取随入库。未按规定执行的,一次扣0.5分。
6.对警戒具等警用物品保管不善导致警用物品丢失或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职能履行情况
7.建立机关安全保卫机制,建立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不完备的,一项扣0.5分。
8.做好安检工作,确保工作时间内的法院机关安全,避免当事人违规进入办公区。因法警无故缺岗而导致当事人违规进入办公区,出现差错的,一次扣0.5分。
9.提押被告人要严格履行手续,做到安全不出事故。出现差错的,一次扣0.5分。
10.因看管失误,致使被告人逃跑未抓获或自杀既遂,实行一票否决。
(1)因看管失误,出现传纸条或发现不应该带回羁押场所的物品,一次扣0.5分。
(2)押解被告人要着装整齐,按照审判长指示做好工作,并维护好法庭秩序。因法警失误出现工作差错,一次扣0.5分。
11.配合审判员或执行员做好司法拘留、值庭、协助执行、保全、信访稳控等工作。对审判人员在开庭、接待过程中的紧急呼叫,应及时到场进行处理。执行任务不认真的,一次扣0.5分。
12.抽调到上级法院参加执勤、押解等调警任务,上级法院提出整改意见的,一次扣0.5分。
(四)教育训练情况
13.按照法警技能训练的要求组织好训练,日常教育训练有计划有方案有记录。缺少材料的,一项扣0.5分。
14.积极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活动,并通过考核。组织不力的,一次扣0.5分;考核不合格的,一人次扣部门0.5分。
15.作为考核成员部门,按时高质高效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出现工作差错的,一次扣0.5分。
附件3
安图县人民法院个人共性指标考核实施细则
一、思想政治情况(6分)(考核成员单位:政治部)
1.按照理论学习计划和党总支工作安排,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未撰写学习笔记的扣2分;学习笔记撰写不够认真、敷衍了事的,视情形扣0.5-1.5分。
2.积极参加组织生活、主题党日及各类学习教育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一次扣0.5分;在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和要求撰写相关材料的,一次扣0.3分。
3.党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党费的,一次扣0.5分。
4.党员未按时完成新时代E支部、学习强国等学习任务的,一次扣0.5分。
5.党员及帮扶责任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扶贫活动,未及时完成扶贫任务的,一次扣0.5分。
二、工作纪律情况(6分)(考核成员单位:政治部)
6.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的,一次扣0.5分;无故旷工的,扣1分。未按照规定履行休假请假审批流程的,一次扣0.5分。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活动的,一次扣0.5分;会议/活动中迟到、早退的,扣0.3分;不遵守会场/活动纪律、着装不规范的,扣0.3分。干警全年实际参加会议/活动的次数少于应参加次数1/2的,扣1分。
8.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公务员培训、网络培训、集中轮训以及各类业务培训的,一次扣0.5分;未按照要求完成学习培训中相关任务的,扣0.3分。
9.干警在参加会议活动、接待当事人、开庭等需着正装(法袍)时,应按照要求严格规范着装。未着装或制服混搭、着装不规范的,一次扣0.5分。
三、廉洁作风情况(6分)(考核成员单位:政治部)
10.未履行“一岗双责”或履行不力的,扣1分;未按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汇报履职尽责情况的,扣0.5分;未按时上报相关材料的,每缺少一篇扣0.3分。
1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相关会议活动的,一次扣0.5分;未按时完成、上报相关材料的,每缺少一项扣0.3分;相关材料质量过低或内容过于简单的,扣0.2分。
12.存在“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等司法作风方面的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一次扣1分;因上述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因上述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扣3分。
13.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插手过问案件,私自接触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及律师,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件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等行为,查证属实的,一次扣3分;引发不良影响的,一次扣5分;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吃请、泄露审判秘密、违规办案等严重问题的一票否决。及时填报“三个规定”平台,未如实记录报告的,视情形进行谈话提醒或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4.受到院内提醒谈话、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5分;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分别扣2分、3分、4分、5分、6分;受到开除处分的,实行一票否决。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党内处分的,分别扣2分、3分、4分、5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实行一票否决。
受到刑事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调研宣传工作(6分)(考核成员单位:政治部、审管办)
15.强化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重点、亮点工作的正面宣传,落实重大敏感事件“三同步”原则,对重大敏感事件,及时制定舆论引导工作方案,事前向分管领导、政治部报告工作方案,因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扣2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扣4分。
16.公开发布不当言论的,扣2分;引发舆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扣3分。
17.按照《安图县人民法院宣传稿件报送管理办法》任务分配,按时报送高质量宣传稿件。部门未完成任务的,1篇扣部门人员0.2分。
18.落实阅评工作任务,按上级法院及本院指令,及时完成新闻和信息推转、跟帖、评论等任务,未完成任务的,一次扣0.3分。
19.积极报送论文、调研文章等理论研究成果,员额法官每年至少上报一篇参考性案例,未完成任务的,扣1分。
五、遵守规制情况(6分)(考核成员单位: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
20.未按流程私自处置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一次扣1分;故意损坏办公用品,不按规定领用归还办公设备的,一次扣0.5分。
21.下班后有长明灯、不关闭电脑等情况的,一次扣0.3分;值班不能按时到岗的,一次扣0.3分;未按照规定停车的,一次扣0.3分。
22.未按规定申请使用公务用车的,一次扣0.3分;过失造成公务用车损坏的,一次扣0.5分;故意损坏公务用车的,一次扣1分;使用公车期间造成事故,且事故责任认定为有责任的,责任人扣3分。
23.除上诉案件、再审案件、普通程序案件外,借阅档案超过3个月不归还的,一次扣0.3分;因档案内容不全,不能及时补齐材料导致长时间不归档的,一次扣0.3分;借出档案导致档案遗失的,一次扣5分。
24.个人借备用金,年末不及时报销或还款又无正当理由者,一次扣0.5分;报销时使用假发票或存在虚开发票、套用发票等情况的,一次扣0.5分。
25.出入法官通道或各门门禁后,未及时关闭门禁的,一次扣0.5分;引发安全问题的,扣1分。将外来人员带入办公区后让其自行离开的,一次扣0.5分;引发安全问题的,扣1分。
26.根据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干警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实施保密管理,违反规定出现失密泄密问题的,一次扣1分。
27.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防灾防疫等安全工作,因过失或故意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扣6分,相关管理责任人扣1分。
附件4
安图县人民法院
业务部门(人员)业务指标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安图县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员额法官及其审判辅助人员审判工作任务量和审判工作质效等实绩,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促进审判业务部门全面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效果和法官的司法能力,建立健全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绩效考核长效机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各审判业务部门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审判业务部门具体包括: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二道人民法庭和万宝人民法庭。
第三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的员额法官及其审判辅助人员应当完成年度内设定考核目标任务指标。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审判任务指标的,须经本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二章 员额法官考核
第四条 员额法官绩效考核指标基础分值为86分,其中审判数量考核指标30分、六项核心指标23分,其他审判质效考核指标13分、审判流程管理考核指标20分。
第五条 审判数量考核30分(年度考核指标)
(一)案件量计算标准:
1. 2件速裁案件折抵1件诉讼案件;
2.其他案由案件原则1件折抵1件诉讼案件;
3.各员额法官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其他特殊情况,认为按照本办法折算标准不能客观反映工作量,经层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提交考核领导小组讨论核定具体工作量。
(二)经折算后确定普通员额法官年度人均结案数,庭长办案量为普通员额法官结案数的70%,二道庭长办案量为普通员额法官结案数的50%,兼顾两个部门实质业务的法官办案量为普通员额法官结案数的70%。达到人均结案数得基础分3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件加0.2分,每减少1件减0.2分。
第六条 六项核心指标23分
(一)结案率(12分)(季度考核指标)
结案率=全口径结案数/全口径受理案件数×100%。
每季度结案率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3分,加分设定为3分,考核区间为2021年1月1日至各季度末,考核时达不到设定结案率的予以减分,每低于设定结案率0.01个百分点减0.01分(不足0.01%的不减分),季度减分以3分为限,考核时超过设定结案率的予以加分,每高于设定结案率0.01个百分点加0.01分(不足0.01%的不加分),季度加分以3分为限。
各庭室应完成审管办制定的月结案任务指标,每月未达标的庭室其庭长每件案件减0.1分;每月超过预设指标的庭室其庭长每件案件加0.1分,每月加减分上限均为0.5分。(庭长责任制考核项)。
(二)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3分)(半年度考核指标)
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 1-(二审案件收案数/一审案件结案数)×100%。
上半年、全年对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考核的基础分值各设定为1.5分,基础比率均设定为91.5%,考核时达到基础比率的得1.5分,达不到基础比率的予以减分,每低于0.01个百分点减0.01分,每个考核节点减分以1.5分为限,全年减分以3分为限。
(三)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3分)(半年度考核指标)
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1-[申请再审、申诉案件收案数/(生效案件总数-减刑假释案件数)]×100%。
上半年、全年对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考核的基础分值各设定为1.5分,基础比率均设定为98%,考核时达到基础比率的得1.5分,达不到基础比率的予以减分,每低于0.01个百分点减0.01分,每个考核节点减分以1.5分为限,全年减分以3分为限。
(四)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1分)(季度考核指标)
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基层法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数/基层法院一审结案数×100%。
季度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0.25分,基础比率设定为89%,考核时达到基础比率的得0.25分,达不到基础比率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比率0.01个百分点减0.01分,每个考核节点减分以0.25分为限,全年减分以1分为限。
(五)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占比指标(1分)(年度考核指标)
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占比=统计期内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数/[上年旧存诉讼案件数+本年新收诉讼案件数]×100%。
年度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占比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1分,至考核节点时,超12个月以上的未结诉讼案件占比应当不超过0.15%,超过0.15%对应的案件数(不足1件的按1件计算),每1件减0.01分;超36个月以上的未结诉讼案件占比应当不超过0.06‰,超过0.06‰对应的案件数(不足1件的按1件计算),每1件减0.1分,全年减分以1分为限。
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是指审理时间超过12个月以上(自立案之日起计算,不考虑扣除审限情况,不含被告人不具备受审能力、脱逃等情况案件)的未结诉讼案件,
(六)一审案件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率(3分)(半年考核指标)
一审案件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上诉案件被改判数+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数)/一审案件结案数×100%。
上半年、全年对一审案件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考核的基础分值各设定为1.5分,基础发改率设定为1.60%,考核时不高于基础比率的得1.5分,每高于基础比率0.01个百分点加0.01分,每个考核节点减分以1.5分为限,全年减分以3分为限。
第七条 其他审判质效指标13分
(一)诉讼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分)(年度考核指标)
诉讼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延长审限内结案数+超审限结案数)/结案总数。
年度诉讼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1分,基础比率设定为99.60%,考核时达到基础比率的得1分,达不到基础比率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比率0.01个百分点减0.01分,全年减分以1分为限。
(二)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2分)(年度考核指标)
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再审案件被改判数+再审案件被发回重审数)/生效案件总数×100%。
年度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2分,基础比率设定为0.16%,考核时不高于基础比率的得2分,高于基础比率的予以减分,每高于基础比率0.01个百分点减0.02分,全年减分以2分为限。
(三)案件质量不合格(2分)(年度考核指标)
在省院组织的“季度百起案件评查”工作中,被认定为不合格案件,有责任的法官每1件减0.5分,减分值以1分为限;本院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等方式认定为不合格案件,有责任的法官每1件减0.2分,减分值以1分为限。
(四)裁判文书差错(2分)(年度考核指标)
在省高院裁判文书质量抽查工作中予以扣分的,每1件减0.5分,减分以1分为限;本院每月抽查结果中,每件减0.05分,减分以1分为限。
(五)卷宗质量问题(2分)(年度考核指标)
在省、中院卷宗检查工作中予以扣分的,每1件减0.5分,减分以1分为限;本院每月抽查结果中,每1件减0.05分,减分以1分为限。
(六) 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4分)(季度考核指标)
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诉讼案件审理总天数/诉讼案件结案总数,按年度进行考核。
每季度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基准,达到平均值得基础分1分,每高于平均值1天(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的减0.1分,减分以1分为限;在此基础上每低于平均值1天(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的加0.1分,加分以1分为限。
第八条 审判流程管理考核20分
(一)裁判文书上网率(4分)。(年度考核指标)
裁判文书上网率=文书公开公示数/结案数×100%。年度已结案件裁判文书上网率应为100%,达标得4分。
(二)庭审直播率(4分)。(季度考核指标)
庭审直播率=直播案件数/受理诉讼案件数×100%。季度庭审直播案件总数应当不低于受理案总数的35%,达标得基础分1分,每低于基础比率0.1个百分点减0.2分。
(三)卷宗归档率(法官2分,庭长1分)(季度考核指标)
用于考核卷宗归档及时性,已结案件在30日内应归档完毕。个人无超期归档得基础分个人每个季度0.5分,庭长每个季度0.25分;超期30日以下的每件个人扣0.1分,庭长扣0.05分;超期30日以上90日以下的每件个人扣0.25分,庭长扣0.125分;超期90日以上的每件个人扣0.5分,庭长扣0.25分,每个季度个人扣分以0.5分为限,庭长扣分以0.25分为限。(本条以下均包含本数)
(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情况(法官4分,庭长2分)
1.有效公开率(法官2分,庭长1分)(季度考核指标)
有效公开率=有效公开案件数/应公开案件数×100%。每个季度审判流程信息有效公开率基础比率应保持98%,季度考核时未达标的法官减0.5分,庭长减0.25分。
2.文书公开率(法官2分,庭长1分)(季度考核指标)
文书笔录公开率=文书笔录公开数/应公开案件数×100%。每个季度文书公开率基础比率应达48%,季度考核时未达标的法官减0.5分,庭长减0.25分。
(五)吉林电子法院应用情况(法官2分,庭长4分)
1. 庭审直播规范性(法官2分,庭长1分)(季度考核指标)
季度被省、中院通报的,通报1件法官扣0.25分,庭长扣0.125分;被院内通报的,通报1件法官扣0.1分,庭长扣0.05分,每季度法官扣分以0.5分为限,庭长以0.25分为限。
2.网上证据交换率(庭长考核项,1分)。年度网上证据交换率基础比率应达5%,考核时未达标的庭室,庭长减1分。
3.网上开庭率(庭长考核项,1分)。年度网上开庭率基础比率应达5%,考核时未达标的庭室,庭长减1分。
4.电子送达率(庭长考核项,1分)。年度电子送达率基础比率应达35%,考核时未达标的庭室,庭长减1分。
第三章 法官助理考核
第九条 法官助理的审判绩效考核实行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客观评价由审管办就其职责分工内的审判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算,主观评价由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其辅助的员额法官就其年度整体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条 法官助理审判绩效考核基础分值为80分,其中辅助审判工作客观评价分值60分,主观评价分值20分。
主观评价主要对法官助理辅助审判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评价10分,员额法官评价10分。
第十一条 兼任书记员职责的法官助理同时参与书记员考核,按照最高得分计个人年度考核分数。
第十二条 客观评价指标
(一)辅助办案量(30分)(季度考核指标)
年度法官助理辅助员额法官办案量视为其个人工作量,每结案1件加0.2分。
(二)辅助办案质量
1.裁判文书差错(5分)(半年考核指标)
每半年在省高院裁判文书质量抽查工作中,无扣分的得2.5分,省院抽查扣分的,每1件减0.5分,减分以2分为限;本院抽查结果中,每1件减0.05分,减分以0.5分为限。
2.卷宗质量(4分)(季度考核指标)
每季度无卷宗质量问题得基础分1分,在省、中院卷宗检查工作中予以扣分的,每1件减0.5分,减分以0.5分为限;在本院每月抽查结果中,每1件减0.1分,减分以0.5分为限。
(三)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情况
1.有效公开率(2分)(季度考核指标)
每季度审判流程信息有效公开率基础比率应保持98%,季度考核时不足98%减0.5分。
2. 文书公开率(4分)(季度考核指标)
季度文书公开率基础比率应达48%,考核时达到基础比率的得1分,每高于0.1个百分点加0.05分,加分以0.5分为限,未达到基础比率的按比例得分。
(四)吉林电子法院应用情况
1.网上证据交换率(5分)(年度考核指标)
年度网上证据交换率基础比率应达5%,考核时达到基础比率的得5分,每高于0.1个百分点加0.05分,加分以2分为限,未达到基础比率的按比例得分。
2.网上开庭率(5分)(年度考核指标)
年度网上开庭率基础比率应达5%,考核时达到基础比率的得5分,每高于0.1个百分点加0.05分,加分以2分为限,未达到基础比率的按比例得分。
3.电子送达率(5分)(年度考核指标)
年度电子送达率基础比率应达30%,考核时达到基础比率的得5分,每高于0.1个百分点加0.05分,加分以2分为限,未达到基础比率的按比例得分。
第四章 书记员考核
第十三条 书记员的审判绩效考核实行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客观评价由审管办就其职责分工内的审判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算,主观评价由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其所属庭室员额法官就其年度整体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书记员审判绩效考核基础分值为80分,其中审判工作客观评价分值60分,主观评价分值20分。
主观评价主要对书记员审判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评价10分,员额法官评价10分取平均值。
第十五条 客观评价指标
(一)庭审记录案件数(35分)(季度考核指标)
每个季度书记员记录庭审记录案件数,每记录1件加0.15分。
(二)庭审直播案件数(15分)(季度考核指标)
每个季度书记员书记员记录庭审直播案件数,每件记0.12分。
(三)庭审直播规范性(10分)(季度考核指标)
每季度抽查中无扣分的得基础分2.5分,在省、中院抽查中被通报的每件案件扣0.5分,扣分以2分为限;在本院抽查中被通报的每件案件扣0.1分,扣分以0.5分为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涉及工作部门调整的人员,实行分段考核。任职不足三个月(含三个月)的,不参与考核。任职超过三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按月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取同类人员中审判绩效考核最高分进行折算,折算公式为:本人绩效考核得分=50×本人实际得分÷同类人员中最高得分。
第十八条 对审判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审管办提出复核,审管办应在3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确有差误的及时予以更改。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报本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所有数据均来自数据中心、数字法院应用系统、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图县人民法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省、州绩效考核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度审判绩效考核工作。
附件5
安图县人民法院附加加减分项目考核标准
安图县人民法院年度附加加减分以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下发文件的在当年加(减)分,之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减)分。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单项不超过10分。
一、加分项目及标准
1.部门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加5分;受到最高法院、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等表彰奖励的加3分;受到省高院、州委州政府等表彰奖励的加2分;受到州中院、县委县政府等表彰奖励的加1分;受到院内通报表扬的加0.5分。个人获得表彰奖励的参照此标准再加0.5分。
2.部门创造出有影响力的先进经验,在最高院发言介绍或推广的加10分;在省法院发言介绍或推广的加8分。
3.在处理突发事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干警,由所在部门按记功奖励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以审批结果参照上述标准加分,不单独另行加分。特殊情形提请考核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4.在各支部兼任党内职务的干警,每人加2分,任书记及副书记职务的除外。
5.除已经作为年度目标任务下达外,部门或个人代表本院参加国家、省、州、县组织的大型活动,分别加1分、0.8分、0.5分、0.3分;在活动中获奖或取得名次的,分别加0.5分、0.3分、0.1分;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各类活动,一次加0.1分(二道人民法庭有以上情形的,需报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加分)。
6.调研工作部门及个人加分标准参照《安图县人民法院调研工作评比考核办法》执行。
7.新闻宣传工作部门及个人加分标准参照《安图县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评比考核办法》执行。
8.积极参加综合治理,到社区、学校、乡镇等地进行法治宣讲活动的,主讲人一次加1分。
9.积极发布审判白皮书,每件加0.5分。
二、减分项目及标准
1.部门或个人在政治纪律、执法执纪等重大原则问题上有失误,造成损失或影响的,一次扣3分。
2.制定或执行政策中存在失误、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一次扣3分。
3.由于工作不到位,在涉及社会稳定方面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一次扣3分。
4.组织开展党务工作时,因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导致系统内绩效考核或其他考核被扣分的,一次扣直接责任人1分;被通报批评的,一次扣直接责任人0.5分。
5.作风不正,存在庸、懒、散、奢等问题,严重损害法院机关形象,被上级法院或其他职能机关通报的,一次扣2分。
6.对于院党组决策和院领导督办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一次扣1分。
7.考核对象报送虚假数据材料的,经查实,每件次扣3分。
8. 各员额法官每年至少上报参考性案例、精品案例各一篇。上报顺序分别为一季度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的员额法官,二季度二道法庭的员额法官,三季度立案庭、行政审判庭的员额法官,四季度执行局、万宝法庭的员额法官。未完成任务的员额法官,每项扣1分。
9. 各部门每年至少报送《司法改革动态》稿件信息、司法改革案例各一篇。上报顺序分别为一季度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二季度二道法庭,三季度立案庭、行政审判庭,四季度执行局、万宝法庭。未完成任务的部门,每项扣1分。
10.各业务部门需常态化配合完成与本部门相关的调研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任务的部门,每次扣1分。
附件6
安图县人民法院文员、
聘任制人员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员、聘任制人员目标责任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考核工作的有序实施,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考核领导小组”),院长为组长,政治部主任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
第三条 考核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考核工作制度;
(二)部署绩效考核工作;
(三)决定考核结果;
(四)处理不服考核结果的异议和申诉;
(五)决定考核奖惩事项;
(六)决定其他考核事项。
第四条 考核领导小组在政治部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办公室主任由政治部主任兼任,具体负责考核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考核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迎接省、州、县对本院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评;
(二)协调组织各考核成员部门,提出绩效考核共性指标,修正调整考核指标;
(三)对院内全体文员、聘任制人员开展绩效考核;
(四)督促检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五)提出文员、聘任制人员的考核等次建议;
(六)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七)完成考核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考核办由若干成员单位组成,具体包括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负责对部门职责范围内具体考核共性指标的拟定,以及考核项目的审核、计分、汇总和数据上报等工作。各考核成员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考核事务。
根据考核指标的设定对考核成员单位实行动态调整,院内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考核指标,指标经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该部门即可成为考核成员单位。
第七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以提升工作质效为核心,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为切入点,坚持民主公开、务实管用、注重实绩、考用结合,侧重考核干警的政治品质、责任意识、工作作风、勤政廉政和道德修养。
第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工作绩效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数据提取统计一般截至当年度12月31日。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十条 年度绩效考核包括共性指标、业务指标、综合评价三部分,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共性指标30分,业务指标50分,综合评价20分。对获得重大表彰奖励或存在其他加分情况的个人进行加分,加分标准由考核办会同相关考核成员单位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拟定下达,累计加分以20分为限,单项加分不超过10分。
第十一条 共性指标(30分)包括学习教育情况(6分)、工作纪律情况(6分)、廉洁作风情况(6分)、调研宣传情况(6分)、遵守规制情况(6分),由相关考核成员单位负责考核指标的拟定下达。考核实行减分制,各单项分值(6分)扣完为止,一票否决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业务指标(50分)实行分类考核。
审判执行部门中从事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的文员、聘任制人员的业务指标,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核算出人员具体得分报送考核办汇总。审判部门中非从事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的人员,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和部门负责人结合岗位职责,填报岗位职责说明书,作为业务指标考核依据。
综合部门文员、聘任制人员,由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制定岗位职责说明书,核算出人员具体得分报送考核办汇总。
汇总时,考核办需对个人业务指标完成情况逐项核对评价,确保评价标准尺度统一,评价结果真实准确,评价效果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20分)包括分管院领导评价(8分)、部门负责人评价(7分)和民主评议(5分),由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内其他人员按照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档次对个人进行评价。评价时应充分考虑工作量情况、岗位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情况、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四个方面的因素。被评为优秀的人数不得超过部门总人数的20%或1人。
第十四条 文员、聘任制人员加减分项目及标准参照行政编制干警执行。
第十五条 基于部门权重系数,计算个人排序得分。
个人排序得分=个人考核得分×部门权重系数
按照审判业务人员、执行人员、综合管理人员三大类分别排序。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按照平时考核、自查总结、年终考核、民主测评、数据汇总、结果审定的基本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考核成员单位负责共性指标的考核工作。
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中从事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的文员、聘任制人员业务指标的平时考核,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考核数据和个人年度目标任务责任书等进行考核、排序、公示。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中非从事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的文员、聘任制人员业务指标的平时考核,由部门负责人和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岗位职责说明书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办组织考核成员部门对文员、聘任制人员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从事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的文员、聘任制人员业务指标进行检查考核,向考核办汇总检查考核结果。
半年检查考核情况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公示通报。
第十九条 文员、聘任制人员要对每季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按照工作要求随时调度,书面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步工作打算等。自查总结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考核办。
第二十条 考核办组织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进行测评。各部门负责人按照考核方案统一要求,自行组织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总结、测评,确定部门内人员得分和排序,报送考核办汇总。
第二十一条 文员、聘任制人员对照加分项目及标准,分类填写加分项目申报表报考核小组进行审核,原始证明材料要一并提供,材料要真实,项目要明确,所加分值直接计入年度绩效考核得分。
第二十二条 考核办汇总文员、聘任制人员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得分、加减分、评价得分,按照权重计算部门得分,按照综合管理人员、执行人员、审判业务人员三类,对文员和聘任制人员分别排序,形成考核总体情况报告,提请考核领导小组审议,确定不同类别部门中的优秀文员和聘任制人员,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考核成员部门参与并监督考核汇总工作。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你爱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职务等级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文员、聘任制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考核等次为“好”的文员、聘任制人员数量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20%。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较好以上等次的,可以晋升一个职务等级;年度考核评定为一般以下等次的,应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调整岗位或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被评定为较差等次的,合同期满后一般不再续签合同。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五条 考核对象应当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自觉接受考核、评议和监督,不得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
第二十六条 对年度考核等次拟确定为“好”的文员、聘任制人员,要征求审务督察室的意见,在本院范围内公示。考核结果记入绩效档案。
第二十七条 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所在部门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部门和个人对违反考核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考核办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实处理,处理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附件6
安图县人民法院文员、聘任制人员
共性考核指标
一、学习教育情况(6分)(考核成员单位:政治部)
1.按照理论学习计划,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未撰写学习笔记的扣2分;学习笔记撰写不够认真、敷衍了事的,视情形扣0.5-1.5分。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的,一次扣0.5分;未按照要求完成学习培训中相关任务的,一次扣0.3分。
二、工作纪律情况(6分)(考核成员单位:政治部)
3.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的,一次扣0.5分;无故旷工的,扣1分。未按照规定履行休假请假审批流程的,一次扣0.5分。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活动的,一次扣0.5分;会议/活动中迟到、早退的,一次扣0.3分;不遵守会场/活动纪律、着装不规范的,一次扣0.3分。干警全年实际参加会议/活动的次数少于应参加次数1/2的,扣1分。
5.干警在参加会议活动、接待当事人、开庭等需着正装时,应按照要求严格规范着装。未着装或制服混搭、着装不规范的,一次扣0.5分。
三、廉洁作风情况(6分)(考核成员单位:政治部)
6.存在“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等司法作风方面的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一次扣1分;因上述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造成恶劣影响的,扣3分。
7.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插手过问案件,私自接触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及律师,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件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等行为,查证属实的,一次扣3分;引发不良影响的,一次扣5分。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吃请、泄露审判秘密、违规办案等严重问题的一票否决。及时填报“三个规定”平台,未如实记录报告的,视情形进行谈话提醒或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处分。
8.受到院内提醒谈话、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5分;年度内被提醒谈话或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一票否决。
四、调研宣传情况(6分)(考核成员单位:政治部)
9.强化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重点、亮点工作的正面宣传,落实重大敏感事件“三同步”原则,对重大敏感事件,及时制定舆论引导工作方案,事前向分管领导、政治部报告工作方案,因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扣2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扣4分。
10.公开发布不当言论的,扣2分;引发舆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扣3分。
11.按照《安图县人民法院宣传稿件报送管理办法》任务分配,按时报送高质量宣传稿件。部门未完成任务的,1篇扣部门人员0.2分。
12.落实阅评工作任务,按上级法院及本院指令,及时完成新闻转发、跟帖、评论等工作。未完成任务的,一次扣0.1分。
五、遵守规制情况(6分)(考核成员单位: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
13.未按流程私自处置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一次扣1分;故意损坏办公用品,不按规定领用归还办公设备的,一次扣0.5分。
14.下班后有长明灯、不关闭电脑等情况的,一次扣0.3分;值班不能按时到岗的,一次扣0.3分;未按照规定停车的,一次扣0.3分。
15.未按规定申请使用公务用车的,一次扣0.3分;过失造成公务用车损坏的,一次扣0.5分;故意损坏公务用车的,一次扣1分;使用公车期间造成事故,且事故责任认定为有责任的,责任人扣3分。
16.除上诉案件、再审案件、普通程序案件外,借阅档案超过3个月不归还的,一次扣0.3分;因档案内容不全,不能及时补齐材料导致长时间不归档的,一次扣0.3分;借出档案导致档案遗失的,一次扣5分。
17.个人借备用金,年末不及时报销或还款又无正当理由者,一次扣0.5分;报销时应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报销凭证,若发现使用假发票、虚开发票、套用发票的情况,一次扣0.5分。
18.出入法官通道或各门门禁后,未及时关闭门禁的,一次扣0.5分;引发安全问题的,扣1分。将外来人员带入办公区后让其自行离开的,一次扣0.5分;引发安全问题的,扣1分。
19.根据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干警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实施保密管理,违反规定出现失密泄密问题的,一次扣1分。
20.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防灾防疫等安全工作,因过失或故意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扣6分,相关管理责任人扣1分。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5 13: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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