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劳务合同纠纷 虚假诉讼
裁判要点
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已经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相关法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直零五条、第四百零七条
基本案情
原审认定事实:华宇永庆分公司于2016年5月6日依法成立,系华宇公司的分公司。华宇永庆分公司是安图县永庆乡珲庆小区的建设单位。华宇永庆分公司与一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华宇永庆分公司将安图县永庆乡珲庆小区的施工项目发包给一建公司。张景和挂靠一建公司,以一建公司的名义实际负责涉案工程中土建部分的施工项目,具体包括土建部分的人工、材料及设备。一建公司向张景和收取的管理费,由华宇永庆分公司支付。张景和于2015年10月开始施工安图县永庆乡珲庆小区的三个基础工程。2016年4月19日,张景和雇佣陈佰生(木工),双方约定劳动报酬按计件收取,待工程结束,验收合格之后张景和结清劳动报酬。2016年10月22日,陈佰生离开施工工地。2016年11月28日,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张景和至今拖欠陈佰生劳动报酬51000元。因张景和以华宇永庆分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至今拖欠包括陈佰生在内的15位农民工劳动报酬,2018年1月31日,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设局领导的主持下,农民工代表唐国明、一建公司副经理宁国平、张景和、华宇永庆分公司负责人郎振国、袁振毅等人共同商定张景和大清包价格,并核实华宇永庆分公司拖欠工程款金额,但商定未果。后陈佰生等15位农民工向安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一建公司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仲裁委员会以15位农民工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一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建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故驳回陈佰生等15位农民工的仲裁请求。陈佰生等15位农民工不服仲裁裁决分别诉至法院,要求一建公司、张景和、华宇公司及华宇永庆分公司连带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2016年8月10日,张景和向华宇永庆分公司负责人出具工资发放承诺书,主要内容为张景和承建安图县珲庆小区工程的清包工程,本项目开发部门已将所有工人全部工程款(共三期)工资费用发清,由本人收款负责发放,没有拖欠和余款现象。此款项由本人直接发放给工人,若发现有拖欠工人工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落款处张景和签字。此后,华宇永庆分公司分多次向张景和支付工程款共计200多万元。
2018年4月28日,本案立案受理(2018)吉2426民初535号原告一建公司起诉被告华宇永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一建公司要求被告华宇永庆分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张景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此案正在审理中。
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华宇永庆分公司于2016年5月6日依法成立,系华宇公司的分公司。华宇永庆分公司与一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华宇永庆分公司将安图县永庆乡珲庆小区的施工项目发包给一建公司。张景和挂靠一建公司,以一建公司的名义实际负责涉案工程中土建部分的施工项目,具体包括土建部分的人工、材料及设备。一建公司向张景和收取的管理费,由华宇永庆分公司支付。张景和于2015年10月开始施工安图县永庆乡珲庆小区的三个基础工程。
另查明,张冬旭系张景和的侄子,张冬旭从张景和处承包涉案工程的木工部分。工程结束后,张景和拖欠张冬旭的工人工资未付。2017年1月,张冬旭找到陈佰生与吴旭有,让陈佰生虚构木工部分的工人工资,并制作出虚假的《农民工工资明细表》,该工资表载明:“吴宏星应得工资为41000元,拖欠工资为26500元;刘永生应得工资为39500元,拖欠工资为24400元;陈佰生应得工资为51000元,拖欠工资为51000元;张玉文应得工资为45000元,拖欠工资为30000元;陈贵福应得工资为42000元,拖欠工资为27000元;赵祥初应得工资为41500元,拖欠工资为31000元;王春义应得工资为42100元,拖欠工资为27100元。” 张景和在该工资表上签名确认。陈佰生据此证据,向安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安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陈佰生的仲裁请求。陈佰生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本院作出(2018)吉2426民初46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陈佰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陈佰生因涉嫌虚假诉讼被安图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陈佰生承认该工资表中其工资数额存在虚假。
裁判结果
驳回陈佰生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佰生和张冬旭等人恶意串通,制造伪证,虚构债务,用伪造的重要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若陈佰生确有尚未得到的劳动报酬,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进零五条、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吉2426民初46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陈佰生的诉讼请求。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06 16: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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