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宋玉兴系安图县松江镇山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山后村委会)村民。在生产队未解散时担任电工。改制为村委会后宋玉兴还是电工。1990年春,在处理山后村委会电路故障时被电击伤从电线杆跌落受伤。1991年2月6日,山后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宋玉兴被电击伤后医药费接肢费及以后补助的处理意见。意见载明:1.医药费报销以医院收据为准,车费报销以车票为准。2.接肢费报销两套费用以医院收据为准,住宿费以旅店收据为准,车费以车票为准。3.以后(91年开始)每年补贴1500元,用以雇工种地。4.冬天拉柴由宋玉力、宋玉金负担,免除宋玉力、宋玉金及妻子的义务工(村统筹部分)。5.每年补贴数到宋玉兴60周岁为止,以后由子女负担。周兆欣、邢子格、王守云、郭德贤、李世山、葛淑田签名。山后村委会分别于1994年支付给宋玉兴500元,1995年支付给宋玉兴1000元,系补贴1990年受伤至1991年2月5日的费用。1991年至2004年(义务工免除前)冬天的烧柴由宋玉力家和宋玉金家负担。山后村委会免除宋玉力和宋玉金每年每家各10个义务工。2004年义务工免除后,宋玉力及宋玉金两家不再负担宋玉兴的烧柴。宋玉兴自称每年烧柴五六丈左右,最近几年每丈400元左右。
宋玉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后村委会为其购买残疾人电动车一辆需要8000元;2.支付伤残赔偿金39000元(1500元/年×1991年2月6日至2016年2月6日共26年)及利息36877.80元(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贷款利息计算),共计75877.80元;3.支付家庭扶助费31000元{10000元[5年(自2004年初国家规定免去义务工至2009年初)×每个义务工100元×10个义务工×2人]+21000元[7年(自2009年初至2016年2月5日)×每个义务工150元×10个义务工×2人]};4.根据国家物价上涨及工资调整政策,每年增加3000元伤残赔偿金,26年共增加78000.00元。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吉2426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安图县松江镇山后村村民委员会立即给付原告宋玉兴85877.80元(75877.80元+10000元);二、驳回原告宋玉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山后村村委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吉24民终51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强调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后,残疾人可依法对事前形成的赔偿协议、处理意见等主张变更。残疾人权益保护审判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是,应避免僵化的处理方式。在支持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权益、保护残疾人人格尊严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法灵活适用情势变更等原则,在已有的相关协议或约定基础上,充分重视残疾人的基本民生,将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推荐理由
本案原告宋玉兴于1990年被电击伤从电线杆跌落致身体残疾。山后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针对此事通过的处理意见时间为1991年2月6日。如今,近二十年已经过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农民原有的生活形态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如义务工制度的消失)。如机械的按照二十年前的处理意见回应宋玉兴的诉求,将无法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本案的处理将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一定的借鉴。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8 12: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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