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安图县人民法院员额制法官队伍建设,做好员额法官补充及退出员额管理工作,根据省州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遵从上级法院统一管理。
第三条 当有法官员额数空缺时,需经本院党组开会研究确有必要开展员额补充工作后方可开始。
第四条 员额法官选任工作按照省法院统一安排进行,其他具体要求会在当年员额法官补充选任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 每次补充法官员额数量为退出员额后空出的法官员额数,具体数量根据上级法院核定可补充员额数为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额检察官应当退出员额:
(一)办案绩效考核达不到考核标准,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二)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审判工作中因过失多次办理瑕疵案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尚不构成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
(四)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应处分,不宜担任员额法官的;
(五)严重违背法官职业道德等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法官的;
(六)在审判工作中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办理案件的;
(七)因工作需要调离司法办案岗位的;
(八)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九)因工作调动离开法院系统的;
(十)退休、辞职的;
(十一)有不宜担任员额法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员额法官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员额。
第八条 员额法官具有退出员额情形的,经院党组研究提出法官退出员额的意见,报省院法官管理处审查。
第九条 在法官员额出现空缺时,只要符合条件,不是因违法违纪行为退出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再次申请进入员额制管理。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出手续,法官退出员额后仍在职的,按照审判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序列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干部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1 17: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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