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现状
当前,涌入法院的各类案件日益增多,我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文书鉴定、财产的评估、拍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的现实需要,对审判活动及各项司法政务的日趋重要性而规定的一项工作职能。在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诉讼审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程序。为了促进案件纠纷多元化,助理审判质效提升,我院已于2017年上半年就正式启用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平台,2020年10月末开始试行诉前鉴定,也同样通过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平台,并在平台内摇号,摇号过程公开透明,我院在任何一案中没有擅自指定过中介机构。
二、审理案件、收案、移送案件、鉴定过程公正更加规范。
我院收案时必须提供一式三份的委托信息表且需要办案法官及主管院长进行签字,委托信息表中明确委托人信息、委托时间、委托请求;及鉴材料是否齐全;选择鉴定时间是否确定等。将不具备移送条件的案件予以退回。立案后,在选择鉴定机构之日,组织双方当时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在吉林法院对外委托平台进行随机抽取,并制作选择鉴定机构笔录及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确认表,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确认签字。自选择鉴定机构完毕后,3日内日将鉴定材料移送至中介结构,并要求其30日内作出司法鉴定文书,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延长60日完成;鉴定过程中因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可适当延长期限。选择评估机构的全过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在评估鉴定过程中定期跟踪评估鉴定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和协助业务部门和受委托机构补充材料,保证评估过程更加精准、高效。
因鉴定材料不全始终无法提供的,或者当事人不配合鉴定致使无法进行鉴定的,受委托机构可以提出终止鉴定并向我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后立即终止鉴定,并返还有关鉴定材料;因委托机构存在违法违规无法进行鉴定的,我部门及时暂停委托并将情况反馈给上级人民法院和行业协会,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司法辅助工作的下一步计划
根据《吉林省高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暂行规定》、《吉林省高院诉前委托鉴定工作暂行办法》,规范了对外委托评估工作、明确了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职责,确保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公正、高效、廉洁地运行,避免人为因素干扰和暗箱操作问题的发生。在今后鉴定评估过程中,我部门要更加积极沟通协调,一方面充分细致地向鉴定机构说明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以及法院在审判执行中需要鉴定的问题;另一方面向当事人、审判执行人员及时沟通交流鉴定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难题,确保司法技术工作畅通进行。在程序上要更加规范,司法技术人员做好鉴定证据材料的收集和交接工作。同时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时限,规范、高效办理对外委托案件。促进矛盾化解,积极协助承办业务庭做好案件矛盾化解工作,全力服务审判质效提升。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1 09: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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