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管理成效,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工作人员,含行政编、工勤编、文员、公益性岗位和聘任制人员等。
第二章 日常行为规范
第三条 干警着装应当整洁、得体、庄重,便服与制服不能混搭,禁止穿吊带装、超短裤、超短裙、乞丐裤、拖鞋等奇装异服。男同志不蓄胡须、不剃光头、不留长头发;女同志不化浓妆,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应得当,头发染色、造型不宜夸张。
第四条 干警坐、站姿态应当端正,工作时间不打瞌睡、不吃零食、不大声喧哗嬉闹,不在走廊等公共场所吸烟。
第五条 干警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纪律规定,办公室无人时应锁门,涉密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六条 办公区要保持整洁良好的秩序,办公用品应摆放整齐,不随意堆放。
第七条 工作期间要合理利用电脑及网络,禁止玩电脑和手机游戏、网络聊天、看电影、网购、闲聊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工作日早晨、中午禁止饮酒,禁止酒后从事开车、执勤执法、庭审宣判、调解、执行、信访接待等与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接待、庭审、执行、执勤行为规范
第九条 接待、庭审、执行、执勤期间,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省高院“八个严禁”和“七条禁令”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公平公正执法办案。
第十条 接待、庭审、执行、执勤期间,应着装规范,保持仪表端正。
第十一条 接待当事人应耐心、细致、热情,态度友好、不卑不亢,不抽烟,不摆架子,不谈与案件无关的事。称谓规范,用语文明,禁止言语刻薄、粗俗。
第十二条 法警应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执行安检安保等任务,按规定配穿、配戴防刺服和手套。安全、准时、高效地完成提押、法庭押解、还押等任务。
第十三条 庭审时法官应着法袍、配戴法徽,保持法容严整;法官助理、书记员应着制服;法警应着警服。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准时开庭,不得携带手机及其它通讯设备,不擅离审判台、书记员席。法警应尽职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以及审判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 不与当事人及律师进行互递香烟、饮品等过于热情的行为;不单独接触当事人和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不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不收受当事人吃请、送礼。
第十五条 不插手过问或者干扰他人办理的案件,不为当事人说情。
第四章 工作时间外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禁止在不应讨论案件的地方谈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禁止向他人(含家属、子女)泄露案情。
第十七条 禁止参加当事人、代理人、律师宴请及安排的活动;禁止在家中或其他不适宜的场合接待当事人。
第十八条 禁止在非工作状态下着制服或制服混搭,禁止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娱乐、勾肩搭背,禁止酗酒。
第十九条 在社会交往中,禁止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欺压百姓、打架斗殴;不应乱交朋友、乱拉关系。
第二十条 禁止利用职权参与经商,搞第二职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参与赌博及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二条 禁止接受色情服务和观看淫秽影视书画。
第二十三条 禁止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和参与非法组织。
第二十四条 干警应遵守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尊老爱幼,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团结邻里,构建和睦友好关系;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由政治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日常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3次以上者,进行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并按绩效考核办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者,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政治部负责修改、解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1 17: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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