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一)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22)吉2426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
(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三)当事人 (原告:厉建志)(被告:魏在英)
二、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9日,被告魏在英因经营砂厂需要向原告厉建志借款,协议约定:被告魏在英向原告厉建志借款7万元,月利率3分,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9月9日。原告厉建志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魏在英。借款到期后,原告厉建志向被告魏在英多次打电话催要,被告魏在英一直以没钱借口拒不还款,故原告厉建志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供五份证据:一、借款合同书。二、借据复印件一份。三、收据复印件一份。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五、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魏在英于2022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厉建志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魏在英负担。
四、推荐理由
本案民间借贷纠纷系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法庭笔录的案件。庭审录音录像代传统法庭笔录能够极大的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安图法院即以该条规定作为为依据,深化庭审记录改革。
五、典型意义
由于该项改革颠覆了传统的庭审记录方式,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庭审过程中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只需在语音转文字笔录上签字确认即可。如法官认为确有必要,则可在庭审中指示书记员针对个别问题予以简要记录。如出现一审案件生效后当事人信访、申请再审,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上诉等情况,可在庭后由书记员依据庭审录像誊写一份法庭笔录补充进卷宗。
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深化庭审记录改革,对法官而言,因大幅提高庭审效率、节省了庭审时间,可供撰写裁判文书的时间得到了相应的增加,为提高审判工作质效提供时间保障。对书记员而言,在简单案件的庭审中仅需注意录音录像设备的正常运转,打印语音转文字笔录并指引当事人签字,以及为法官传递证据等,节省出的时间可用于提高卷宗归档质量上。安图法院将继续探索、推进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庭审记录改革,希望在本年度取得更大成效。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1 09: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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