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8月27日,安图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因双方当事人均为朝鲜族,不通晓汉语,双语法官协会法官全程参与庭审,为其进行双语翻译,让庭审沟通无障碍。
庭审中,双语法官通过朝汉双语翻译,将主审法官的审理问话、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意见原原本本的翻译给双方听,既能让主审法官通过翻译深入地了解案情,也让当事人准确无误地了解法官对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理顺相关法律关系,使庭审活动顺利地进行。
下一步,安图县法院将继续强化双语法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双语审判能力,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益。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8 10: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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