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和完善我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2017年度全省法院审判绩效考核指标说明》和《全州基层法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针对我院员额法官制定业绩考核办法。考核包括审判办案工作、智慧法院应用和调研工作三部分内容,总分值为38.2分(相应分值会根据本年度考核任务进行调整后折算为百分制进行考核)。其中审判办案工作36.4分(其中诉讼案件结案率;一审案件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率;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四项指标仅在我院相应考核未达标的情况下对员额法官个人进行考核,共计24分)、智慧法院应用1.5分、调研工作0.3分。
一、 审判办案工作36.4分
1.诉讼案件结案率10分
考核对象:执行局员额法官以外的全院员额法官。
此项指标仅在我院考核未达标予以扣分的情况下进行考核,考核诉讼案件结案率,按上半年和全年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我院考核中所扣分数将由未达到基础结案率的员额法官就其未达标的部分进行分摊。上半年诉讼案件基础结案率为62%,考核基础分为5分,减分以5分为限;年度诉讼案件基础结案率为91%,考核基础分为5分,减分以5分为限。
2.诉讼案件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分
考核对象:执行局员额法官以外的全院员额法官。
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数/结案数。考核正常审限内结案情况,按上半年和全年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上半年、全年的诉讼案件法定(正常)审限内基础结案率均为98%,考核基础分各为2分,考核时达到基础结案率的得2分,达不到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结案率0.1个百分点减0.02分,每个考核节点减分以2分为限,全年考核减分以4分为限。
3.一审案件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率5分
考核对象:执行局员额法官以外的全院员额法官。
一审案件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率=(上诉案件改判数+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数)/一审诉讼案件结案数。此项指标仅在我院考核未达标予以扣分的情况下进行考核,考核一审案件的审理质量,按上半年和全年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我院考核中所扣分数将由未达到基础发改率的员额法官就其未达标的部分进行分摊。上半年、全年对一审案件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率考核的基础发改率为3%,基础分各为2.5分。每个考核节点减分以2.5分为限,全年考核减分以5分为限。
4.生效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率5分
考核对象:执行局员额法官以外的全院员额法官。
生效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再审案件改判数+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数)/(生效案件总数-减刑假释案件数)。此项指标仅在我院考核未达标予以扣分的情况下进行考核,考核生效案件的裁判质量,按上半年和全年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我院考核中所扣分数将由未达到基础发改率的员额法官就其未达标的部分进行分摊。上半年、全年对生效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率考核的基础发改率为0.25%,基础分各为2.5分。每个考核节点减分以2.5分为限,全年考核减分以5分为限。
5.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4分
考核对象:执行局员额法官以外的全院员额法官。
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1-〔上(抗)诉案件受案数/一审结案数〕。此项指标仅在我院考核未达标予以扣分的情况下进行考核,考核一审案件的审理效果,按上半年和全年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我院考核中所扣分数将由未达到基础比率的员额法官就其未达标的部分进行分摊。上半年、全年对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考核的基础比率为90%,基础分各为2分。每个考核节点减分以2分为限,全年考核减分以4分为限。
6.裁判文书上网率2.4分
考核对象:全院员额法官
考核裁判文书上网率,按季度进行考核。
员额法官裁判文书上网率应达到100%,每季度15日后对上一季度裁判文书上网率进行考核,考核的基础分全年为2.4分,每季度各为0.6分,季度考核达到100%的得0.6分,达不到100%的予以减分,每低于0.1个百分点减0.02分,减分以0.6分为限。
注:在省高院未出台执行工作考核方案之前,执行局员额法官暂时按照上述考核任务执行,即全年考核基础分暂定2.4分,每季度各为0.6分,季度考核达到100%的得0.6分,达不到100%的予以减分,每低于0.1个百分点减0.02分,减分以0.6分为限。待年终绩效考核奖金数额确定后,按百分制折合后从本人绩效中予以扣减(如:本年度年终绩效奖金为1万元,2.4分折合后为240元)。
7.庭审直播数4分
考核对象:执行局员额法官以外的全院员额法官
考核庭审直播工作情况,除本年度第一季度不参与考核外,第二、三、四季度均按季度考核。
员额法官每季度至少应完成3件庭审直播案件,全年庭审直播案件至少完成12件,上一季度完成的考核量可抵充下一季度的考核量,本季度考核完成后未完成的考核量不能由下一季度充抵,且全年至少完成1件符合优秀庭审评选条件的直播案件。每季度对本季度内直播数进行考核,考核的基础分各为1分,达到3件的得1分,达不到3件的予以减分,每低于1件减0.34分,减分以1分为限。
8.卷宗归档2分
考核对象:执行局员额法官以外的全院员额法官
考核卷宗归档及时性,按季度进行考核。
员额法官已结案件应在结案后18日内经审管办评查完毕并将纸质卷宗移交档案室签收,且至少为档案室预留两个工作日的归档及挂接时间,以保证结案后20日内完成系统归档和电子挂接工作。每季度对本季度内卷宗归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基础分各为0.5分,考核的时间节点以档案室签收日期为准,无超期归档情况的得0.5分,超期归档的予以减分,每超1件减0.02分,减分以0.5分为限。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卷宗归档,须办理延迟归档手续并层报主管领导后交由审管办报备(延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注:因执行系统与业务系统分离,暂时无法对执行案件归档情况进行监管、考核。
二、 智慧法院应用1.5分
考核对象:民事、行政员额法官及办理民事案件的其他员额法官
因智慧法院应用中的相关考核指标均以民事、行政案件为考核对象,相关考核任务以从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员额法官为主。智慧法院应用共涉及八项指标考核基础分总分5分,审管办负责网上证据交换使用率、网上开庭率、电子送达使用率三项指标的考核共计1.5分,其余五项共计3.5分的考核指标由相关部门负责。
1. 网上证据交换使用率0.5分
网上证据交换使用率=使用证据交换案件数/电子法院实际立案数。
网上证据交换使用率,除本年度第一季度不参与考核外,第二、三、四季度均按季度考核。
民事员额法官全年至少应完成4件网上证据交换案件,且每季度至少完成1件(第一季度除外),每少1件减0.13分,减分以0.5分为限。
行政员额法官全年至少应完成3件网上证据交换案件,且每季度至少完成1件(第一季度除外),每少1件减0.17分,减分以0.5分为限。
其他部分从事民事审判案件的员额法官按照其审理民事案件的收案数考核(具体任务量根据以下情形自行掌握,考核的时间节点为第四季度末):(1)民事案件收案数超过前三年(2015、2016、2017)民事员额法官平均结案数30%(含)即37件时,须完成1件网上证据交换案件;(2)民事案件收案数超过前三年民事员额法官平均结案数50%(含)即61件时,须完成2件网上证据交换案件;(3)民事案件收案数超过前三年民事员额法官平均结案数70%(含)即86件时,须完成3件网上证据交换案件。
2. 网上开庭率0.5分
网上开庭率=使用云会议的案件数/电子法院实际立案数。
网上开庭率,除本年度第一季度不参与考核外,第二、三、四季度均按季度考核。
民事员额法官全年至少应完成4件网上开庭案件,且每季度至少完成1件(第一季度除外),每少1件减0.13分,减分以0.5分为限。
行政员额法官全年至少应完成3件网上开庭案件,且每季度至少完成1件(第一季度除外),每少1件减0.17分,减分以0.5分为限。
其他部分从事民事审判案件的员额法官按照其审理民事案件的收案数考核(具体任务量根据以下情形自行掌握,考核的时间节点为第四季度末):(1)民事案件收案数超过前三年(2015、2016、2017)民事员额法官平均结案数30%(含)即37件时,须完成1件网上开庭案件;(2)民事案件收案数超过前三年民事员额法官平均结案数50%(含)即61件时,须完成2件网上开庭案件;(3)民事案件收案数超过前三年民事员额法官平均结案数70%(含)即86件时,须完成3件网上开庭案件。
3. 电子送达使用率0.5分
电子送达使用率=使用电子送达的案件数/电子法院实际立案数。
网上电子送达使用率,除本年度第一季度不参与考核外,第二、三、四季度均按季度考核。
民事员额法官全年至少应完成8件电子送达案件,且每季度至少完成2件(第一季度除外),每少1件减0.07分,减分以0.5分为限。
行政员额法官全年至少应完成6件电子送达案件,且每季度至少完成2件(第一季度除外),每少1件减0.09分,减分以0.5分为限。
其他部分从事民事审判案件的员额法官按照其审理民事案件的收案数考核(具体任务量根据以下情形自行掌握,考核的时间节点为第四季度末):(1)民事案件收案数超过前三年(2015、2016、2017)民事员额法官平均结案数30%(含)即37件时,须完成2件电子送达案件;(2)民事案件收案数超过前三年民事员额法官平均结案数50%(含)即61件时,须完成4件电子送达案件;(3)民事案件收案数超过前三年民事员额法官平均结案数70%(含)即86件时,须完成6件电子送达案件。
三、 调研工作0.3分
考核对象:全院员额法官
员额法官每年应至少撰写1篇审判(执行)案例并报经本院审委会讨论通过,按季度进行考核。完成的得0.3分,未完成的不得分。提交讨论的顺序以庭室为单位轮流进行,第一季度为执行局,第二季度为民一庭、民二庭和刑庭,第三季度为二道法庭,第四季度为立案庭、行政庭和审监庭,以上顺序可调换,也可在今后的考核中逐年顺次调整。
注:执行局员额法官的该项考核基础分为0.3分,完成得0.3分,未完成的不得分。待年终绩效考核奖金数额确定后,按百分制折合后从本人绩效中予以扣减(折合比例同裁判文书上网率考核指标相同)。
四、考核所涉相关部门的衔接问题
前述第一项审判办案工作中关于庭审直播数的考核,因省院直接从互联网庭审视频平台调取数据予以考核,故如因系统问题造成直播案件未能显示的将无法计入考核指标,相应技术部门应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前述第一项审判办案工作中关于卷宗归档的考核,审管办就电子卷宗评查进行负责,考核已为档案室预留两个工作日的时间,系统归档和电子挂接工作的完成情况由档案室负责。
前述第二项,智慧法院应用共涉八项考核指标,审管办负责网上证据交换使用率、网上开庭率、电子送达使用率三项指标的考核,其余五项由立案庭和办公室负责。具体应为,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网上立案率由立案庭保障实施完成;科技法庭覆盖率、人事信息系统日常维护及时准确、智审系统深度应用由相应技术部门保障实施完成;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由档案室保障实施完成。又因审管办负责考核的三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均以网上立案数为基数,故立案庭应首先根据上级院的考核要求将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网上立案率控制在30%-40%之间,具体到每月,具体数额由立案庭统计后自行掌握处理。
涉及司法透明度测评工作的考核,由办公室技术部门负责司法信息公开网站的信息更新与维护,审管办负责协调各部门提供其所需数据与信息,如因期限内应提交相关数据信息的部门未提交或提交不符合考核要求的,相关绩效分数考核到该部门,即将考核分数分摊到该部门的行政编人员。
五、上述考核结果结合员额法官奖励加分情况,作为干部科本年度末综合评定员额法官分档的依据,考核指标及分数将根据上级法院的考核内容而有所增减,最终折算成百分制计算。
六、年末将根据员额法官的考核得分情况并结合第五项划分档次,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前40%为一档,后60%为二档。将参与考核的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奖金的5%用以奖励被评为一档的员额法官。因执行局员额法官实行单独考核机制,除裁判文书上网、调研工作按照上述相应规定予以考核外,其考核机制将按照《吉林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内容单独施实。临时借调人员不参与本次考核,院领导中员额法官参与考核但不参与评选。
七、以上考核指标系按照2017年度省院及中院的考核任务临时拟定,如相关指标有所变动将相应调整并公示。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1 09: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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