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业法官审判经验丰富的优势,更好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咨询指导,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指导意见的审判业务咨询机构。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召集人、专业法官和会议秘书组成。
各专业法官会议召集人为分管审判业务工作的院领导,负责组织专业法官会议召开并主持会议,因工作需要召集人可以委托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
专业法官由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副职和在普通员额法官中经推荐产生的专业法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上级法院有审判业务专长的领导、法官作为本院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人员,参加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等案件的讨论研究。
会议秘书由各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辅助人员担任,负责本部门法官会议会务、记录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合议庭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应当由审判长报部门负责人,再由部门负责人向专业法官会议召集人或者经召集人委托的其他院领导提请召开。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时间由会议召集人或者经召集人委托的其他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决定。
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参加人数最低不能少于5人。
第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下列案件:
1.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2.合议庭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的案件;
3.合议庭拟作出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案件;
4.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决定提交讨论的案件;
5.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6.合议庭少数意见坚持认为需要提请讨论并经庭长同意的案件。
第七条 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当自行回避,不得参加对有关案件的讨论研究。
第八条 决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由承办法官向专业法官会议秘书提交案件审理报告(可以参照审判委员会汇报材料样式),案件审理报告应当明确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主要事项、争议焦点、倾向性意见与理由、相关法条、指导性或者参考性案例等。
专业法官会议秘书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将案件审理报告等材料发送给拟参加会议的专业法官,并做好相关会务工作。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均应当参加。
第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情和案件焦点,提出需要向专业法官会议咨询的问题,合议庭成员可以作相应补充,然后由专业法官会议成员提问、发表意见。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当独立、公正发表个人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不进行表决,但应当形成咨询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咨询意见不具有约束力,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
第十二条 对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后的案件,合议庭应当重新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复议笔录。
第十三条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案件,合议庭认为仍需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可以按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案件的程序、要求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汇报人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时,应当同时说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情况。
第十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经参加会议的专业法官签字确认后存入案件副卷。
第十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第十六条 各专业法官会议可以根据本业务领域专业特点、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业务领域专业法官会议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图县人民法院
附:
安图法院专业法官会议人员组成
一、 刑事、行政赔偿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车寿锋
专业法官:洪书颖、陈帅、朴秀兰、杨均良
主要为刑事、行政、赔偿审判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二、 民事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张海波
专业法官:朱英姬、胡征光、刘寸丹、李增明、奇贞花、曹振宏、祝顺伟、高万斌、乔祥林
主要为民事审判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三、 执行信访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金光锡、孔祥慧
专业法官:丁元利、于爽江、杨均良
主要为执行、信访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1 09: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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