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明确审判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最高审判组织。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的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研究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主要讨论法律适用问题,公正、及时作出决议。
第二章 审议事项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管理制度、规定等;
(三)审议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请示或答复;
(四)违法审判的责任认定;
(五)决定本院院长是否回避;
(六)院长认为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再审条件,需要再审的案件及再审拟改判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三)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四)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五)在全州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指令再审案件,重审或再审意见与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七)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八)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第七条 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或典型案例;
(五)涉及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人员犯罪的案件;
(六)合议庭与庭长或分管院长有较大分歧,经复议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案件;
(七)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本院提起再审的案件;
(八)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八条 审判委员工作应科技化、智能化、信息化,在提交、展示汇报材料、议事讨论等程序中,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多媒体,实现无纸化办公。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十条 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分管副院长和有关审判庭庭长应当参加。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一)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提请讨论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的合议庭成员、庭长;
(三)本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裁定,经再审合议庭拟改判案件的原审合议庭成员、庭长;
(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分管副院长或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合议庭层报庭长,提请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决定。院长、分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二召开,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审委会秘书应当于会议前1日统计能够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将有关情况报告主持人,并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汇报人和书记员按时到会。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庭室应当在例会5日前将书面汇报材料提交审委会秘书审查登记,对未在5日前提交和审查不合格的不列入会议研究议程。审委会秘书必须在例会3日前按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将汇报材料报送各审委会委员。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由承办人汇报,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补充。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承办人要在会前写出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意见,说明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并应当记录在卷。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言。审判委员会委员听取汇报、询问和发表意见后,其他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重点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对案件事实、审判程序等进行全面讨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判委员会可以指定审判委员会委员阅卷后再行讨论。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的意见,按多数意见拟出决议,付诸表决。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相关庭室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审委会秘书和书记员分别记录。审委会记录本由秘书临时保存,年末交档案科存档备查。书记员的笔录应在会后3日内与审委会秘书核对后,报分管院长或会议主持人审阅,5日内送参加会议的审判委员会其他委员审阅签名,随案卷归档。审判委员会会议笔录,属机密文件,未经院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书记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的过程和审议结论。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须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准许,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院审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和整理归档、编写审判委员会通报以及完成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1 09: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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