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案件审限管理,严格规范各类案件的办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让人民群众等得起的司法公正,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件审限管理是指审限管理主体依照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各类案件立案、审理、结案、卷宗材料移送等流程环节办理期限的管理活动,通过实施积极的管理、监督和保障措施,对案件诉讼周期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条 审限管理主体主要包括审判委员会、院领导、审判业务部门(包括部门负责人、合议庭成员或独任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审判管理部门。
按照审限管理主体不同层级明确职责分工,实现履职有规,问责有据,将履行职责情况纳入审务督察和业绩考核范围。
对审限管理工作具有保障职能的部门比照前款规定履职担责。
第四条 审限管理主要是审限管理主体针对案件的程序性事项行使管理权,在审限管理过程中应当尊重办案法官的主体地位,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判断权和裁决权。
审限管理应当遵循审判权运行规律,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科学设定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和法官业绩评价体系,依托信息化推动审判效率提升。
第五条 推进审限变更信息公开。出现审限变更事由的,或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示明情况,变更时间、理由和期限等信息应当同时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示明。变更审判组织或承办法官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并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进行公示。畅通当事人对审限问题的投诉渠道与救济途径,积极回应当事人的诉讼需求。
第六条 院长是本院审限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对提升审判质效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监督。
副院长及其他院级领导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对分管部门进行审限管理和监督,对制约审判效率的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对审限管理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定期听取审判管理部门的工作报告,对影响审判效率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及时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第八条 审判业务部门是审限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兼具管理的职权与责任,负责对本部门全部案件进行审限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制约审判效率的问题并督促解决,必要时给予指导、研究解决。
第九条 承办法官是审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务必牢固树立审限意识,严格遵守审限规定,及时解决制约审理效率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提高办案效率,严禁违规超审限。
第十条 案件由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应当严格审限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涉及审限变更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合议。
审判长对合议庭其他成员承办的案件具有审限管理与监督职责,应当及时督促结案,对制约审判效率的问题给予指导或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官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各项辅助性工作,不得拖延。
第十二条 审判管理部门实行规范化管理,通过审判流程监管、审限超期预警、审判绩效考核等措施加强对审限的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制约审判效率的问题,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定期向院长、审判委员会报告审限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审判工作高效运行。
第十三条 对审判工作具有服务、促进等保障功能的部门,负责配合一线办案部门,服务一线办案人员,为审判工作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1 09: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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