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有效确保庭审记录客观、全面、完整,贯彻直接言辞证据原则,提高庭审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减轻书记员庭审记录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结合安图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与信息化实践,对民事案件的庭审记录式作出改革。
第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并进行庭审直播时,可以通过庭审录音录像、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对庭审活动进行记录。
第二条 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的,应告知当事人并经同意。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在传票(传票样式见附件1)上以注明的方式做告知。
当事人不同意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的,应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三条 采用录音录像方式替代法庭记录的,庭审开始后,由独任审判员或审判长对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进行当庭宣布(宣布词见附件2)。
第四条 采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应当到庭负责录音录像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醒当事人对准话筒发言。同时,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应将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对庭审活动的记录(法庭笔录样式见附件3)导入办案系统。
第五条 录音录像过程中遇有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时,独任审判员或审判长可以宣布转换为传统记录方式记录。转换记录方式后的书面记录内容与已保存的庭审录音录像内容衔接使用。
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完整等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的信息技术人员应当做出书面说明,经案件承办法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六条 庭审记录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
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及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对录音录像完整性校验值签字确认。
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对庭审活动的记录的最后做记录。
第七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查阅庭审记录的,原则上由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告知其登录中国庭审公开网自行查询。确有必要的,由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将庭审录像录像光盘交予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技术人员负责庭审记录信息化的技术保障和录音录像音视频质量的保证,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九条 档案室对归档的庭审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有效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退回相关业务庭室重新制作提交。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也应一并归档存储,归档时由负责录制的人员作出书面说明,由承办法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十条 应请示上级法院对庭审录音录像文件进行远程异地备份。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上诉的案件,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应依据庭审录音录像誊写一份法庭笔录并补充进卷宗。对当事人信访、申请再审的案件,由承办法官视情况决定是否由书记员或法官助理誊写法庭笔录。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7 15: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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