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民事案件速裁快审工作,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构建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诉讼体系,根据相关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案件分调裁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总体目标
切实发挥诉讼服务中心多元解纷、调解快审、管理服务的现代化诉讼服务职能,建立“速立、速送、速调、速审、速结”的审判方式,促进审判集约、高效运行,推动审判质量效率提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二、民商事速裁快审团队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民事速裁快审团队(以下简称速裁快审团队),负责审理民商事快审案件。快审团队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兼任专职调解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并开展诉前调解、立案调解等工作。
速裁快审团队归立案庭管理。
(一)团队设置
快审团队配置员额法官二名,下设二个快审组,各由法官带领开展工作。
(二)人员组成
立案庭、二道法庭各设立一个速裁快审团队。速裁快审团队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1+2+2”模式配置,由法官金永日、乔祥林和法官助理阚兆玉、殷世明、张彩云、王思文、万颖,书记员孙新雨、全美燕、展珊珊、惠姝宁组成。
三、案件繁简分流标准
案件繁简分流,综合案件的权重系数、法律关系、诉请项目(数量)、当事人构成、案件事实、证据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对案件进行繁简划分。
(一)适宜速裁快审的案件范围
1.家事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供用水电热力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等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
2.督促程序、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小额诉讼程序案件;
4.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
(二)不适宜速裁快审方式审理案件
1.新类型案件;
2.与破产有关案件;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4.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
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6.第三人撤销之诉;
7.执行异议之诉;
8.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9.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
10.其他不适用速裁快审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类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案件,部分物权类案件、侵权类案件。
四、案件分流具体操作
案件分流,采取二次分流的方法,根据案件形式要件,进行首次筛选;根据案件实质要件,进行二次精选。
(一)首次筛选
由立案庭窗口的程序分流员,将收到的材料进行预登记后,根据案由、适用程序、裁判结果等形式要件对案件进行首次繁简分流。直接筛选出借款合同、物业、供热合同类案件等,分流到速裁快审团队。先由调解人员进行多元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排期安排开庭进行审理。
(二)二次精选
速裁快审团队收到首次分流的案件后,根据案件的实质要件,挑选出不适宜速裁快审审理的案件,及时转交给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理。
(三)时限要求
案件首次筛选,应在受案当日完成;对于纳入速裁程序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速裁快审部门认为不适宜速裁快审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向程序分流员提出异议。程序分流员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将案件收回重新分配给后端审判部门。
1.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
2.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3.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勘验、鉴定、审计、评估的;
4.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
5.其他情形致使案件不适宜速裁的。
速裁过程中出现审理程序和审判庭室转换,法院应告知当事人。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30 08: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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