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证据收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问题:鉴定报告作为刑事诉讼中证据的一种,具有相对公平性、权威性,因此鉴定报告对于认定事实具有相对稳定的客观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检查。此项规定赋予被告人对于鉴定报告重新申请鉴定的权利。但申请重新鉴定并非可以随意申请,应当具有法定条件才可申请重新鉴定,但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并对于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参考检察院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关解释的指引,因此法院在对于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时,没有具体的指导操作流程,参照检察院的规定不足以信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建议:完善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法规,明确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及相关具体操作流程,使得申请重新鉴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问题: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处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我国法律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最重要的就是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控方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既要承担拟证事实不存在的风险。因此控方提出的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完整性。《监察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经常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声称被告人在侦察机关受到刑讯逼供,因此所做供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除此之外的犯罪,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但《监察法》关于侦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过程是否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并没有规定。因此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被告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法院向侦察机关尤其是监察委提出非法证据异议时,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对于是认定本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的关键因素,能充分证明本证据是否为刑讯逼供得出。此外,法庭审理过程中证人的证言也是证据之一,但对于证人的获得同样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对于证人的证言的取得是否存在诱供等因素不能合理排除。
建议:完善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以及对证人的询问流程。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和证人的询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同时移送相关录音、录像。强化证据提取的合法性,避免非法证据的出现,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案机关的侦查流程,树立司法权威。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1 09: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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