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先后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改革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度如下:
一、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架构
要求将审判重点引到“以审判为中心”上,要求案件主审法官在审前、审中、审后都要强调审判权的独立性和主导性,以突显主审法官的中心地位。所有案件必须亲身参与审判活动,才对案件享有审判权,切实践行“谁办案谁负责”,真正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裁判者亲历案件审理”的原则制度,最大限度避免行政对司法审判的干预。
二、严格落实审判责任制改革,强调合议庭作用
我院刑事审判庭强调合议庭的作用,对疑难案件实行合议制,不走形式主义,并且严格控制案件进入审委会研究的数量,未经合议或者经合议没有结论的案件一律不准上报审委会研究。通过强调合议庭作用,有效的提高干警研究案件的责任意识,杜绝自己不思考,有问题就上报的现象。
三、 保障庭审实质化
为切实避免冤假错案,保障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成果,我院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申请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在送达起诉书时,对被告人作笔录询问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案情复杂的案件适用庭审会议。
对符合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案件,必须向证人、鉴定人送达到庭通知书,并给予相应的补助。
对当事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及工作中发现证据存疑的,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在法庭调查中,坚持并实行“控辩平等”的庭审诉讼模式。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程序组织庭审活动,平等对待控辩双方当事人,合理分配各方发言时间,积极促成“控辩平等对抗”格局的形成,尽可能彰显司法体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理念,防止先入为主,确保程序正义。
四、完善庭审实质化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强调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庭审实质化,我院将完善法院的实质审查,在审理案件中确定从宽的幅度与限度,审理过程中强化辩护律师的参与。在工作中,我院明确处理方式和标准,要求检察院对公诉案件附送量刑建议书,对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案件,采取快速审理;对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列入庭审毕竟程序,对被告人提出申请证人鉴定人到庭,非法证据排除的,加强重视,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加强庭审前被告人的答疑工作,目前我院一楼大厅单独设立了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室,由司法局派驻经验丰富的律师,在对案件立案后、庭审程序前,给被告人适当时间进行法律咨询,一些缺乏法律知识的被告人通过咨询了解了认罪认罚的重要性,庭审中不在盲目辩解,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7 09: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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