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先后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改革文件,安图县人民法院在中院的帮助和指导下,探索改革方案,积极响应上级要求。工作中,刑事审判庭强调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核心,工作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力惩戒了犯罪,切实增加了群众的安全感,工作中我们坚持司法为民、以人为本,审判中我们宽严相济,使社会稳定与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有机结合。下面将具体的改革措施汇报如下:
一、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架构落到实处
现行司法制度和原则要求亲历性、程序性及中立性,将审判重点引到“以审判为中心”上,要求案件主审法官在审前、审中、审后都要强调审判权的独立性和主导性,以突显主审法官的中心地位。我院进一步强化法官的审判权限,强调只有亲身参与审判活动,才对案件享有审判权,切实践行“谁办案谁负责”,真正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裁判者亲历案件审理”的原则制度,最大限度避免行政对司法审判的干预。
二、严格落实审判责任制改革,强调合议庭作用
为提升干警责任意识,我院刑事审判庭强调合议庭的作用,对疑难案件实行合议制,不走形式主义,并且严格控制案件进入审委会研究的数量,未经合议或者经合议没有结论的案件一律不准上报审委会研究。通过强调合议庭作用,有效的提高干警研究案件的责任意识,杜绝自己不思考,有问题就上报的现象。
三、保障庭审实质化,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我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正司法,彰显司法公信力,提升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以往我院证人出庭数量较少,形成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安图县地域狭长,犯罪行多为地方乡镇,而乡镇到达法院车程在1-4小时,在缺乏对证人出庭经济补偿的前提下,证人出庭跨区域范围较大、占用个人时间较长,且证人多是被告人所在地的居民,出庭作证对其生活易产生影响。针对上述原因,我院加强对证人出庭制度的重视,派干警实地送达出庭通知书,解答证人问题,消除出庭顾虑,对确实居住较为偏远的证人,给予适当的交通、食宿补偿,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开展后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为100%。截至目前,我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案件数为3件,其中出庭人数为8人;鉴定人出庭数量为1件,鉴定人1人;翻译人员出庭情况为3件,翻译人员3人。在落实证人出庭制度时,我院在庭审中明确告知其虚假作证应承担的责任,对查证属实的证人虚假作证的,公诉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节,依法予以训诫或处以十日以下拘留;证人作伪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查证人作伪证的,除了追究相应责任外,对给予的经济补偿由我院追回。下一步我院正研究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定期对证人出庭案件的数量、类型、判决情况,及时评析总结,定期召开联席会,加强协调沟通,不断提供工作水平。
四、完善庭审实质化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强调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庭审实质化,我院将完善法院的实质审查,在审理案件中确定从宽的幅度与限度,审理过程中强化辩护律师的参与。在工作中,我院明确处理方式和标准,要求检察院对公诉案件附送量刑建议书,对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案件,采取快速审理;对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列入庭审毕竟程序,对被告人提出申请证人鉴定人到庭,非法证据排除的,加强重视,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加强庭审前被告人的答疑工作,目前我院一楼大厅单独设立了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室,由司法局派驻经验丰富的律师,在对案件立案后、庭审程序前,给被告人适当时间进行法律咨询,一些缺乏法律知识的被告人通过咨询了解了认罪认罚的重要性,庭审中不在盲目辩解,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五、庭前会议和非法证据排除情况
为切实避免冤假错案,保障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成果,我院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申请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在送达起诉书时,对被告人作笔录询问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案情复杂的案件适用庭审会议。截至目前,我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召开庭前会议数量为2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案件数量为3件。
六、坚持并实行“控辩平等”的庭审诉讼模式
司法制度对诉讼的基本构造设定为“控辩平等、法官居中”,而这也是保障和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基本诉讼模式。我院在工作中给予律师平等对待资格,构建“控辩平等”模式。在庭审中,确保中立,一丝不苟,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程序组织庭审活动,平等对待控辩双方当事人,合理分配各方发言时间,积极促成“控辩平等对抗”格局的形成,尽可能彰显司法体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理念,防止先入为主,确保程序正义。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7 09: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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