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安图县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案件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尽力减少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及实事求是的调查分析,寻求到最佳的执行解决方式,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为企业,执行法官巧用善用执行措施,最大限度保障了双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也维护了司法权威,实现了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为打造良好的法制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简要案情
申请执行人安图晟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于2021年9月12日、2021年9月30日分别签订《沥青砼购销合同》,申请执行人按照约定向被执行人供应沥青,工程结束后,拖欠申请人365400元合同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承认拖欠合同款365400元并同意分期给付,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分期给付合同款。
因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时间给付安图晟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关合同款。2022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安图晟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安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通过执行“总对总”系统进行查询,发现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第一时间对该笔资金进行了线上冻结。但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都是企业,为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执行法官又多次与双方企业进行沟通,并了解到因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安图晟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状况受到一定影响,但线上冻结的款项也是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笔业务的预付定金。在双方都有难处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释法明理,强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对其企业社会信誉甚至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表示愿意优先偿还此次案件涉及的债务,并另外筹措资金付定金,并征得了对方公司的理解。
在冻结369191元欠款本金后,经与申请执行人安图晟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沟通,最终确定后期利息为6760元,并再次通过“总对总”系统进行了线上冻结。在确定扣划冻结资金不影响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定金的基础之上,执行法官于2022年8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安图晟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放案款375951元,并将5438元发放至安图法院执行款账户。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三)案件评析
近年来在疫情持续影响下,企业生存发展环境面临挑战,安图法院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主要目标,贯彻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坚持平等保护,以张弛有道、宽严有度的执行方式助企纾困。在此次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执行干警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为不影响双方企业的正常经营,秉持贯彻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通过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兼顾维护申请合法权益和保障被执行企业正常运转,既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3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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