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到期后,借款方不偿还,借款合同转化为租赁合同,租金作为逾期违约金和利息予以折抵,该笔借款不能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审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项。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0日,付雪封(作为甲方)与林海光、杨桂艳(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1、乙方因为年底生产经营周转资金,甲方借给乙方现金100000元。2、借款期限三个月, 2018年2月10日至2018年5月10日。4、到期若不还,本合同转为租赁,租赁期直至乙方(林海光、杨桂艳)偿还本金为止。5、 乙方保证涉案房屋的权利独立性,没有与他人有债权债务纠纷。签订合同当日,乙方的房照交由甲方保存,待租赁时使用,房照号为吉房执农字第0820585号。7、租赁期间甲方无偿使用,不给乙方租金,以算为乙方的逾期违约金及利息作为抵顶,乙方日后只还本金即可;以后有纠纷诉至安图法院管辖,并乙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内容”。当日,付雪封以转账方式支付林海光、杨桂艳人民币100000元。2018年4月17日,林海光、杨桂艳再次向付雪封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7月17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分。林海光、杨桂艳出具借据。当日付雪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实际支付人民币88000元。2018年4月17日,付雪封与林海光、杨桂艳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内容为:“因双方的2018年2月10日双方借款协议一事达成如下补充:1、在原借款本金的基础上,甲方再借给乙方本金壹拾万元。2、该协议签字生效,签字之日起交付款项,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3、双方的权利义务同原2018年2月10日的借款协议约定。4、有纠纷诉讼时,作为一笔债权债务解决”。借款到期后,林海光、杨桂艳未能偿还。故付雪封诉讼法院要求林海光、杨桂艳偿还借
款本金1880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及2018年5月11日以后的利息。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吉2426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林海光、杨桂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付雪封借款本金8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 计算,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止);二、驳回原告付雪封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关于付雪封与杨桂艳、林海光2018年2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协议中双方已约定借款到期不偿还,该协议转为租赁,协议中对租赁的主要内容已进行了约定,且2018年4月17日的补充协议未改变原协议的权利义务。故在杨桂艳、林海光约定的期限内未偿还该笔借款时,2018年2月10日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由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转化为房屋租赁的法律关系。对此,付雪封应另案诉讼。
关于付雪封与杨桂艳、林海刚2018年4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付雪封已按约定履行出借义务,杨桂艳、林海刚应及时履行偿还义务。双方虽约定借款本金为100000元,但付雪封实际支付借款本金88000元,故借款本金应以实际支付为准。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违反法律规定,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付雪封主张逾期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关于付雪封要求杨桂艳、林海光承担律师代理费的主张,因双方没有约定,且法律没有规定,故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1 09: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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