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毒品 以贩养吸 查获的数量
裁判要点
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基本案情
1、2017年8月26日,在抚松县松江河镇“靓妹休闲屋”内,被告人任晓玲帮助关清良(具体姓名不详,在逃)向被告人李震宇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贩卖9克甲基苯丙胺。
2、2017年8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李晓东联系朱红梅欲购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朱红梅为贩卖从李震宇处以每克700元的价格购入2克甲基苯丙胺,准备以每克800元的价格再卖给李晓东。在抚松县泉阳镇路边,被告人朱红梅等待李晓东时,被控制现场的民警抓获。被告人李震宇将任晓玲处购买的9克甲基苯丙胺中的2克按约定送到朱红梅处时,在抚松县大方收费站附近被控制现场的民警抓获。民警从其驾驶的青ABA68号面包车上查获白色透明疑似毒品物共3包,净重6.14克。经鉴定,3包疑似毒品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裁判结果
一、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7)吉2426刑初21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任晓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震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朱红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刘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晓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裁判理由
被告人任晓玲、李震宇故意贩卖9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朱红梅故意贩卖4克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震宇、刘杨、李晓东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晓玲、李震宇、朱红梅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震宇、刘杨、李晓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震宇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朱红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且庭审中拒不认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任晓玲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震宇系有吸毒情节的贩卖人员,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且李震宇有坦白情节,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交易毒品,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红梅有立功情节,且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交易毒品,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晓东有自首、立功情节,且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李晓东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03 15: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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