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将自己建筑公司的资质借用给王某使用,
但王某在承包建设工程中拖欠工人工资后不知所踪,
那么,刘某的建筑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也就是说,王某借用刘某公司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王某借用刘某公司资质所建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损失的,刘某公司应对发包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12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刘某公司对王某借用刘某公司资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很多类似的资质借用问题,此做法不仅扰乱了建设工程市场,还存在因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带来的利益纠纷。为此,法官提醒大家,不要为了贪图利益盲目出借资质,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4 14: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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