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 )安执字第 号
****:
你(单位)与***之间****纠纷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2-11 12: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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