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中止案件用)
( ) 安执 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及有效证件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及有效证件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写明应当中止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