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或终结本次用)
( ) 安执 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及有效证件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及有效证件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
终结本次的表述为:
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