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全部执行完毕用)
( ) 安执 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及有效证件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及有效证件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简要写明执行过程)。如 年 月 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年 月 日,对被执行人(写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名称、结果……),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