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性的增大,异地纠纷增多,为了免去当事人在立案阶段的异地奔波之累,最大限度地为贫困、残疾、行动不便,距离法院路途较远的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减少诉讼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服务制度。
第一条 跨域立案是指当事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选择就近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向由管辖权的异地法院提交立案申请,人民法院为其提供相应的立案登记诉讼服务。
第二条 实行跨域立案服务制度办理的案件: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国家赔偿申请。
第三条 我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及二道法庭设立跨域立案服务窗口,指派专人负责跨域立案工作。
第四条 实行跨越立案服务制度的工作流程:对当事人提出来的跨域立案申请,我院代为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向当事人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了初步形式审查。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通过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平台推送至管辖法院,由管辖法院进行立案审查。我院根据管辖法院的处理意见,接受管辖法院的委托,打印管辖法院相关法律文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转达不予立案的意见并退还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符合立案条件,管辖法院登记立案的,我院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及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诉前调解申请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一并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寄送管辖法院。
第五条 对当事人的起诉,我院仅承担初步完整性形式审查,风险提示、立案引导、法律释明等职责,不行使管辖法院的立案审查权,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由管辖法院负责。
第六条 我院作为管辖法院,对协作法院推送的起诉(申请)材料,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及时将审查意见及相关的法律文书通过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平台推送至协作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我院要在出具的缴费通知书上载明诉讼费用预交金额、法院的开户行及银行账号。当事人可以任一银行网点缴纳,我院在收到预交的诉讼费用后,出具诉讼费专用票据并送交当事人。
第七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及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提供跨域立案服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图县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0 09: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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